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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易新形態:美國加強出口管制
2020年7月16日
2020年7月1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經修訂的《香港自治法》(H.R.7440),使之成為法律。該法例針對在香港和中國內地的人員擴大可能受制裁的外國人覆蓋範圍,並允許美國總統對明知而與任何此類人士進行重大交易的外國金融機構實施制裁。另外,美國商務部暫停給予香港有別於中國內地的特殊待遇,包括在《出口管理條例》下的許可豁免。
《香港自治法》
美國國會迅速通過經修訂的《香港自治法》(H.R.7440),要求美國國務院諮詢美國財政部後,就是否有任何外國人正大力推動、曾大力推動,或試圖大力推動中國政府不履行《中英聯合聲明》或《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義務,於2020年10月12日之前(即在法案通過後90天內)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報告。
上述報告必須指認該等外國人,並明確解釋為何認定該人,包括說明該人因從事甚麼活動而被認定。如果外國人:(1)採取行動導致香港人不能享有集會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或獨立法治,或參與民主成果;(2)以其他方式採取行動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則該等外國人應被視為大力推動中國政府不履行《中英聯合聲明》或《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義務。
在提交上述報告後60天內,美國國務院必須指認任何明知而與該報告所認定的外國人進行重大交易的外國金融機構。如果該等外國人的大力推動以及該等外國金融機構的相關交易對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義務不會產生重大而持久的負面影響、今後不大可能重複,並且通過該等外國人或金融機構所採取的積極對策而被糾正或以其他方式減輕,則該等外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從報告中排除或剔除。
該法例要求美國總統在外國人被列入初次報告或其更新報告後不遲於1年實施制裁,不過此類制裁也可以立即實施。這些制裁包括禁止被指認者獲取、持有、扣留、使用、轉讓、撤回、運輸或出口任何受美國管轄且該外國人擁有任何權益的財產;處理或行使與該財產有關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或進行任何涉及該財產的交易。此外,該等外國人可能會被拒發給簽證,並被拒絕進入美國。
至於報告指認的外國金融機構,美國總統必須在將該機構列入報告後1年內,至少實施法例訂明的5種制裁,而在兩年內實施法例訂明的所有10種制裁。這些制裁包括:
- 禁止任何美國金融機構向該外國金融機構批出貸款或提供信貸;
- 禁止該外國金融機構被指定為美國政府債務工具的主要交易商;
- 禁止該外國金融機構擔任美國政府的代理人或美國政府資金的存放處;
- 禁止任何受美國管轄的外匯交易;
- 禁止在金融機構之間,或者由任何金融機構進行、通過其進行或向其進行的信貸轉移或付款,只要此類轉移或付款受美國管轄;
- 禁止收購、持有、扣留、使用、轉讓、撤回、運輸、進口或出口受美國管轄且該外國金融機構擁有任何權益的財產,以及處理或進行任何涉及該財產的交易;
- 直接或間接限制或禁止向該外國金融機構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美國管轄的商品、軟件和技術;
- 禁止美國人大量投資或購買該外國金融機構的股權或債務工具;
- 拒絕該外國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人或控股股東進入美國; 以及;
- 對該外國金融機構的主要行政人員實施制裁。
該法例特別規定,該法例不包含對進口貨物實施制裁的權力或要求。除非美國國會通過否決決議,否則美國總統可出於國家安全原因免除上述制裁。美國總統為執行《香港自治法》所需,可以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條和第205條所規定的所有權力。
《香港自治法》是根據《2019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擬定,後者修訂《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要求美國國務院每年審視香港是否從中國獲得足夠的自治權,值得在美國法律下繼續享有於1997年7月1日之前在美國法律下享有的待遇。此外,《2019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還允許美國總統對破壞香港的基本自由和自治的外國人實施某些制裁。
具體而言,該法例要求美國總統向國會相應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針對在香港對任何人實行法外引渡、任意拘留或酷刑等行為,或其他在香港嚴重侵犯國際公認人權等行為,指認應負有相關責任的外國人。被報告指認的人員必須受到的制裁包括:(1)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授予的權力下,阻止和禁止所有在美國境內、隨後在美國境內或屬於美國人擁有或控制的財產和財產權益的交易;(2)不能獲得美國簽證、入境或假釋,以及撤銷任何現有簽證。
《香港自治法》擴大可能受制裁的外國人範圍,並允許美國總統對外國金融機構實施制裁。美國對違例的外國金融機構實施廣泛制裁,以及隨之而來的大量不明朗因素,可能對香港金融體系造成負面影響,特別是若美國總統積極運用這項權力時,衝擊更大。同時,任何限制香港、中國內地或其他外國金融機構進入美國金融體系的企圖,都可能損害許多美國公司及破壞美國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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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治法》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
受制裁的外國人 |
大力推動中國政府不履行《中英聯合聲明》或《香港基本法》義務的人士 |
涉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任何人實行法外引渡、任意拘留或施以酷刑,或其他在香港嚴重侵犯國際公認人權等行為而應負有責任的人士 |
對外國人可能實施的制裁 |
禁止涉及受美國管轄的財產交易,而且不能獲得美國簽證進入美國 | |
受制裁的外國金融機構 |
有 |
沒有 |
對外國金融機構可能實施的制裁 |
10種制裁 |
不適用 |
暫停美國出口許可豁免
自2020年6月30日起,美國商務部暫停給予香港有別於中國內地的特殊待遇,包括《出口管理條例》所規管物品的許可豁免。因此,《出口管理條例》所規管的物品,不得根據許可豁免的授權,出口、轉口到香港或在香港境內轉讓,除非該物品符合資格獲得許可豁免,可以出口到中國內地。因此,凡出口、轉口到香港或在香港境內轉讓並適用許可規定的物品,都必須申領許可。
不過,由於上述措施而被取消許可豁免資格的付運物品,若是根據實際訂單出口、轉口到香港或在香港境內轉讓,而且於2020年6月30日正在碼頭裝載、在駁船上、裝載在出口或轉運的承運工具上,或者正由承運工具運送到出口或轉口港途中,則可按先前的許可豁免資格前往目的地。
同樣,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根據許可豁免資格獲得授權的涉及香港人的視同出口/轉口(deemed export/re-export)交易,可繼續根據該條款獲得授權,截至2020年8月28日為止,此後此類交易必須獲得許可。出口商、轉口商或轉讓者(國內)若行使此項60天的「祖父條款」,必須保存文件,證明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已聘用香港接收人,並且在第740條(許可豁免條款)下符合資格於香港使用其技術。
許可豁免是一項通用授權,允許在規定條件下毋須許可即可出口或轉口某些物品。在某些有限情況下,根據出口管制分類編號(ECCN)、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等若干因素,物品可獲許可豁免,出口到香港或從香港轉口到中國內地。由於美國商務部上述行動,以下許可豁免不再適用於對香港的出口。
受限制技術和軟件(TSR) |
若技術或軟件的出口目的地是B類國家,而根據「商業國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出口管理條例》第738部分補編第一號 )所顯示,僅出於國家安全原因出口到這個最終目的地須申領許可,而且這些技術和軟件於「商業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所在列註明為「TSR - Yes」,則允許出口和轉口。根據此許可豁免出口或轉口之前,收貨人必須提供書面保證。 |
不受限制技術和軟件(TSU) |
授權出口和轉口操作技術和軟件、銷售技術和軟件、更新軟件(錯誤修復)、受「通用軟件說明」(General Software Note)規管的大眾市場」軟件,以及美國大學在美國向其真正全職正式員工發放的技術和源代碼。受《出口管理條例》監管的加密軟件不適用「通用軟件說明」。 |
電腦(APP) |
授權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ECCN 4A003管控,並單獨或作為系統一部分出口或轉口到電腦層級(Computer Tier)國家供消費用的電腦,包括電子組件和特別設計的零部件。APP還授權出口受ECCN 4D001和4E001管制,並專門為開發、生產或使用電腦而設計或修改的技術和軟件,包括歸類為ECCN 4A003並出口到電腦層級國家(包括香港)的電子組件和特別設計的零部件。 |
加密商品、軟件和技術(ENC) |
授權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歸類為ECCN 5A002、5B002的系統、設備、商品及零部件,歸類為5D002或5E002的相等或相關技術和軟件,以及歸類為ECCN 5A004、5D002或5E002的「密碼分析物品」。 |
策略交易授權(STA) |
此許可豁免授權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包括在單一國家內向外國人發放軟件源代碼和技術。 |
概括而言,受這項新政策影響的產品種類包括電腦芯片、加密物品和軍民兩用技術。新的出口限制可能會對美國半導體公司產生影響,他們已被禁止向香港運送產品或與香港共享某些高科技資訊。
另外,美國國務院宣布,從2020年6月30日起,終止源自美國的國防設備對香港的出口,並逐步採取行動限制美國國防和軍民兩用技術出口到香港,與對中國內地實施的限制看齊。
對香港公司的建議
違反《出口管理條例》會受到刑事和行政處罰。根據《出口管制改革法》的條款,處罰可包括監禁長達20年,以及每次違規最高罰款100萬美元。每次違規的行政罰款可高達300,000美元,或交易額的兩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行政罰款最高金額會每年按通貨膨脹調整。
違規者也可能被剝奪出口權,禁止從事《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範圍內的任何交易。此外,其他企業和個人以任何方式與已被剝奪出口權的公司或個人進行《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出口交易,均屬違法。
為避免涉及潛在的違規行為,公司在評估美國出口管制風險時應重點考慮一些關鍵因素。他們可通過私人的「受限制方清單」(Restricted Party List,簡稱RPL)審查服務,或網上的「綜合審查清單」(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審查交易夥伴。
公司還應審查並瞭解其交易的物品(商品、軟件和技術)是否受美國司法管轄。《出口管理條例》涵蓋在美國的所有物品,包括在美國對外貿易區的貨物和從某國經美國轉運到另一國的貨物。
此外,外國製商品,若含有來自美國的受管制商品、「捆綁」來自美國的受管制軟件、摻入來自美國的軟件,或摻入外國製技術而這些技術也摻入了來自美國的受管制技術,則也包括在內。根據最低限度或直接產品規則,不是在美國製造或並非來自美國(例如在美國生產、翻新、組裝或升級)的外國製物品,仍可能受到《出口管理條例》規管,而某些受管制產品沒有最低限度水平。
例如,非美國製物品,若來自美國的「受管制」成份超過其價值的10%或25%(視出口產品的歸類而定),或該物品採用來自美國並且出於國家安全原因而受管制的技術製造,可能受到《出口管理條例》規管。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不得轉讓至被禁制的目的地或被禁制的最終用戶,並受到最終用途管制規管。
由於特朗普政府和美國國會可能繼續提出新措施,對香港實施出口管制的有關規則正不斷演變,因此與美國有密切業務聯繫的香港公司,應在合同上列明彼此的義務,以更好地管理風險,例如若交易對手違反出口管制或被制裁時可以行使終止和退出權。
同時,公司還應考慮制訂周全的合規計劃,包括篩選員工、外判商、客戶、產品和交易,並在整個出口生命周期內實施合規保障措施,包括產品開發、管轄權、歸類、銷售、許可決策、供應鏈管理、服務渠道和付運後活動。
為盡量減少在合規方面有所不足的情況,公司除遵守保存紀錄的要求外,還應經常進行合規監控,並定期審核及評估,同時制訂應急計劃,尤其是在作出合併和收購等關鍵業務決策時,更應採取上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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