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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貿港實施高端緊缺人才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20年7月14日
財政部及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20] 32號),表示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
-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徵。
-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於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 納稅人在海南省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 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由海南省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另一方面,上述兩部門日前同時發出《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20] 31號),在同一時間實行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
- 對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而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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