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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修訂CEPA項下部分商品原產地標準
2020年6月24日
海關總署近日公布《關於公布港澳CEPA項下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6號),表示為促進內地與香港及澳門的經貿往來,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對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4號附件中部分商品原產地標準予以修訂。經修訂的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以下是香港 CEPA 項下原產地標準修訂表:
序號 |
《協調制度》編碼 |
商品名稱 |
現行原產地標準 |
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 |
1 |
3908.10 |
初級形狀的聚醯胺 -6、-11、-12、-6,6、- 6,9、-6,10 或 -6,12 |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份按扣減法計算 40%或按累加法計算 30%。 |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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