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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開展跨境電子商務B2B出口監管試點
2020年6月16日
為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於6月12日發布《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公告》),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下稱「跨境電商B2B出口」)試點有關監管事宜發出公告,表示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並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公告》其他內容包括:
- 《公告》適用範圍
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台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下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下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按照《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及「9810」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 企業管理
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而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 通關管理
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採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 《公告》用語含義
「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並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而「跨境電商平台」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包括自營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內平台和境外平台。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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