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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
2020年6月5日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快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下稱「總體方案」)。「總體方案」實施範圍為海南島全島,發展目標是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貿易自由便利和投資自由便利為重點的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體系;到2035年,實現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人員進出自由便利、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具有較強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總體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貿易自由便利
- 建設全島封關運作的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定禁止、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清單;制定進口徵稅商品目錄,目錄外貨物進入自由貿易港免徵進口關稅。以聯運提單付運的轉運貨物不徵稅、不檢驗。
- 對原產於海南或者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進入內地免徵進口關稅。貨物在港內不設存儲期限,可自由選擇存放地點。實施「零關稅」的貨物,海關免於實施常規監管。
- 制定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制度,給予境外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建設海南國際知識產權交易所,知識產權證券化。
投資自由便利
- 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制定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清單、外商投資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放寬外資企業資本金使用範圍。
- 創新完善投資自由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政府採購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
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
- 構建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實現銀行真實性審核從事前審查轉為事後審核;跨境直接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
- 支持建設國際能源、航運、產權、股權等交易場所,非居民按照規定參與交易和進行資金結算。支持企業通過發債融資,發外債備案管理權下放至海南省。支持企業在境外上市,外匯登記直接到銀行辦理;跨境資產管理試點。
- 支持境外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獨資或合資金融機構;支持設立財產險、人身險、再保險公司以及相互保險組織和自保公司;支持與境外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產品。
人員進出自由便利
- 以薪酬水平為主要指標評估人力資源類別。對外籍人員赴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允許境外人員擔任法定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 外國人自行申報或通過單位邀請接待免簽入境;實施外國旅遊團乘坐郵輪入境15天免簽政策。
運輸來往自由便利
- 建設國際航空樞紐和西部陸海新通道國際航運樞紐。建設「中國洋浦港」船籍港。放寬空域管制與航路航權限制,擴大包括第五、第七航權在內的航權開放。取消船舶和飛機境外融資限制。允許海南進出島航班加注保稅航油。
- 對在「中國洋浦港」登記並從事國際運輸的境內建造船舶給予出口退稅。以「中國洋浦港」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加注保稅油;經「中國洋浦港」中轉離境的貨物試行啟運港退稅。
數據安全有序流動
開放增值電信業務,開展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等業務;安全有序開放基礎電信業務,開展國際互聯網數據交互試點。
現代產業體系
- 建設郵輪旅遊試驗區,設立遊艇產業改革發展創新試驗區。
- 建設海南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海南國際設計島、國際教育創新島、區域性國際會展中心。允許境外理工農醫大學及職業院校在海南獨立辦學。
- 建設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國家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基地。
稅收制度
- 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徵。
- 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實行「零關稅」負面清單管理;進口用於交通運輸、旅遊業的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遊艇,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進口用於生產自用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
- 島內居民購買的進境商品,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離島免稅購物額度調高至每年每人10萬元並擴大免稅商品種類。
- 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原產於海南或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進入內地免徵進口關稅。
- 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 企業資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展會境外展品進口和銷售免稅。
資料來源: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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