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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傳承:放眼遠望英國脫歐前路
2020年5月4日
2019年12月12日,英國首相約翰遜(Boris Johnson)帶領保守黨在國會選舉取得壓倒性勝利,從而終結此前國會在脫歐問題上的僵局。其後《脫歐協議》獲通過,英國遂於2020年1月31日退出歐盟。儘管英國在法律上不再是歐盟成員國,但在2020年12月31日結束的過渡期內,英國實際上仍然留在歐盟的關稅同盟和單一市場,但被拒諸歐盟政治機制之外。
根據《脫歐協議》,過渡期可以延長,但是迄今為止,英國政府拒絕以任何形式延長過渡期。因此,歐盟與英國必須在今年年底之前就未來關係達成協議。儘管談判已展開,目標是盡快達成協議,不過,由於時間緊迫,人們普遍認為英國與歐盟很難對未來關係的各個方面都一一商討,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下,歐盟與英國的談判步伐顯然大為減慢。
2020年4月24日,歐盟與英國經過一星期的視像談判後,歐盟首席脫歐談判代表巴尼耶表示對磋商進程感到「失望」和「擔憂」。先前,由於新冠肺炎爆發,歐盟與英國原訂於3月舉行的面對面談判被迫取消,此次視像談判據稱是雙方隨後的首次正式談判。事實上,過去數星期,巴尼耶本人也因確診新冠肺炎,大部分時間須自我隔離。
同日,巴尼耶批評英國談判團隊在若干議題上欠缺認真,並在磋商過程中採取拖延態度。他又警告,除非英國政府改變談判態度,否則到今年6月,談判或會陷入困難。不過,英國堅稱他們只是致力捍衛國家利益,該國官員指,英方正是與歐盟在脫歐進程中經常要求的一樣,精確闡述其想法。簡單來說,英國希望商定一份獨立貿易協定,之後再就航空(包括航空運輸安全)以至民用核能合作等領域另訂協定。
巴尼耶指出,歐盟的談判立場包括獲英國授予水域捕魚權,而英國也須就競爭、僱傭政策及環保規例等領域簽署具約束力的「公平競爭環境」協定。另一邊廂,英國希望與歐盟訂立一份跟現時的歐盟–加拿大協定類似的貿易協定,並會接受類似歐盟與挪威達成的捕魚協定,即容許雙方每年就水域捕魚權談判。簡單來說,從最新一輪的視像談判來看,英國和歐盟的談判目標顯然存在根本性分歧。
英國和歐盟計劃於6月召開峰會,此前雙方預計只會舉行兩輪視像談判,下一輪暫訂於5月11日舉行。值得一提的是,英國最遲可於6月30日提出把談判期延長至2020年之後,而該日也是雙方須就水域捕魚權達成共識的最後限期。歐盟已表明,水域捕魚權是雙方達成任何整體協定的先決條件。
2020年3月19日,歐盟方面公布關於未來歐盟與英國夥伴關係的法律協議草案。該擬議協議匯集了先前經各成員國批准的談判指示,並與2019年10月歐盟與英國達成的政治宣言相符。
歐盟爭取與英國建立「有利於貿易和投資發展」的貨物零關稅區。可是,歐盟提出的協議還對公平競爭環境訂立嚴格的條款,以維護平等的社會、環境和競爭標準。它強調,未來歐盟與英國的關係,「只有在防止貿易扭曲和不公平競爭優勢的情況下,才能帶來彼此滿意的裨益。」
這似乎與英國的立場不符,因為英國反對在這些方面與歐盟保持一致,以便推行其獨立的貿易政策。故此,如上文所述,英國爭取與歐盟建立較寬鬆的關係,目標是達成加拿大模式的貿易協定,即是《全面經濟貿易協定》(CETA),而這可以說是歐盟迄今為止締結的貿易協議中,最雄心勃勃的一項。
根據《脫歐協議》,如果雙方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同意,談判可以延長兩年。儘管如此,雖然雙方仍有分歧,談判遇到挫折,而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越來越多英國選民也提出類似意見,可是英國仍然拒絕考慮延長過渡期。歐盟方面,歐洲議會中實力最強的政治團體歐洲人民黨呼籲英國政府申請延長過渡期,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威脅下應以常識行事。
由於硬脫歐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英國與歐盟進行貿易談判時,應會繼續為可能沒有協議的情況作準備。無協議脫歐很可能引致新的貿易壁壘,貨物的過境時間也會更長,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屆時,港商若同時在英國及歐盟市場經營業務,供應鏈或會受到嚴重干擾。港商宜預先制訂合適程序及應對方案,做好周全準備,盡可能減少脫歐可能造成的影響。
本文的資料旨在協助港商為以下兩種情況做好必要的準備:一種情況是今後的談判能夠達成貿易協議,對2020年之後英國與歐盟的關係作出保證;另一種情況則是較無序地脫歐,即英國在無協議的狀態下離開歐盟。
與英國貿易但分銷到歐盟 27 國
英國脫歐後,貿易商若要將成本上升和延誤問題降到最低限度,便應特別注意:a)貨物清關,而且可能要繳納進口關稅(即海關安排和付款);b)產品標準規定及產品安全問題(即監管合規)。
如上所述,過渡期會維持到2020年底。在此期內,可繼續按照現行方式把進口貨物從英國分銷到歐盟餘下27個成員國市場。換句話說,對香港賣家而言,到今年年底,歐盟與英國之間的現行貿易和監管安排將保持不變。
如果到2020年底之前英國與歐盟未能達成自由貿易協定,而且過渡期沒有延長,那麼在過渡期結束時仍有可能發生硬脫歐。
在硬脫歐下,2020年後英國將無序離開歐盟。屆時,在歐盟27國任何一個市場分銷的貨物都被視為從英國「進口」到歐盟。從英國進入歐盟關稅區的貨物將受到海關監管,並會根據《歐盟海關法》受到海關管制。即是要辦理海關手續,必須提交報關單,海關可要求為可能產生或現有的海關債務提供擔保。
從英國進入歐盟關稅區的貨物也會適用歐盟共同關稅,即是原則上將適用相關關稅。另外,英國海關批出的認可經濟營運商及其他便利通關的資格,在歐盟關稅區內將不會再具效力。
由於貨物和行政文件都要接受檢查,因此在英國邊境貨物運輸可能出現延誤,持續數周或數月,甚至更長時間。
硬脫歐後歐盟從英國進口的貨物必須遵守歐盟法規。隨著英國脫歐,早前(包括過渡期內)在歐盟27國設立並被視為歐盟分銷商的經濟營運商,根據歐盟產品法例將變成進口商。就歐盟從英國進口的貨物而言,進口產品必須符合歐盟的產品標準、產品安全及環保規定。
另外,歐盟法例規定,某些產品必須在合規評估程序中引入合資格第三方,即「認可機構」。英國脫歐後,其認可機構將失去歐盟認可機構資格,也會被剔出歐洲委員會的認可機構資料庫(NANDO)。因此,英國的認可機構將不得執行與歐盟產品法例有關的合規評估工作。
與歐盟 27 國貿易但分銷到英國
在過渡期結束後,從荷蘭鹿特丹港或德國漢堡港分銷到英國的產品將被視為進口貨物。在過渡期完結前合法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可繼續在歐盟和英國之間自由流通,直至到達最終用戶手上為止,毋須實施新的通關安排。在過渡期內,基於英國會繼續實施歐盟的產品標準及產品安全規例,因此產品也毋須進行修改或重新標籤。
在無序脫歐下,即沒有達成在過渡期後實施的自由貿易協定,那麼從鹿特丹或漢堡等港口運到英國的貨物將要支付英國新實施的關稅。若根據臨時關稅安排,貨物分類可能維持不變,以便目前採用歐盟制度的公司可繼續沿用,盡量減少對貿易商的干擾,而且大部分產品的進口關稅可能設定為零。
2020年3月13日,英國財政部及國際貿易部公布英國臨時關稅制度的詳細資料,是英國為無協議脫歐所作的準備之一。在臨時關稅制度下,按價值計算,87%的英國進口貨物將免徵關稅,一旦無協議脫歐就會實施。其後在12個月內由當局在徵詢利益相關者意見後建立的永久關稅制度取代。值得注意的是,此項經更新的制度可能會改變。
關於監管合規方面,在硬脫歐後,從鹿特丹或漢堡等港口進入英國的貨物必須遵守英國法規。由於英國法規可能與歐盟法規有所不同,因此貿易商應就此查閱《英國指南》(UK Guidance),包括日後的更新版。
簽訂超越過渡期的合同
脫歐協議已獲歐盟與英國雙方批准,現時正屬過渡期,而直到今年年底,英國實際上仍然留在歐盟的關稅同盟和單一市場。因此,商家接到客戶的訂單時,若相關貨物及服務預計會於2020年12月31日前輸入英國市場,則只須根據現行營運程序處理便可。
不過,歐盟和英國不一定能在過渡期結束之前達成自由貿易協定。香港供應商也應審視他們的營運程序屆時能否妥善處理以下問題,為英國可能於2021年1月1日硬脫歐做好準備:
- 海關手續: 商家要向英國出口貨物,就必須領有英國發出的經濟營運商登記及識別(EORI)號碼。因此,港商若要(a)把產品銷往英國;(b)在英國提交報關表格;或(c)在英國申請通關便利或展開通關程序,便須擁有該國的EORI號碼(以GB起首)。如果商家本身已有英國EORI號碼,便不用申請。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將以該號碼識別商家的身份,向商家的貨物徵收關稅,詳情請瀏覽英國EORI號碼指南。
- 合同條款: 港商應檢視現有合同,看看有關應對脫歐影響的條款是否足夠,能否充分保障自身利益。若發現合同的現行條款在處理脫歐後的潛在顧慮或責任方面有任何不足或含糊之處,不妨考慮修訂或重新議定合同。
- 用字具體: 港商應檢查銷售合同有否明確提述脫歐影響。合同條款的內容應明文覆蓋英國脫歐可能引起的具體影響,而非僅用「不可抗力」、「財政困難」等概括性詞彙。
- 釐清涉及歐盟法例的提述: 港商應改變一直以來把歐盟成員國簡單統稱為「歐盟」的做法,進一步訂明英國不在有關描述之列,及/或獨立列明相關國家。
- 付款: 商家應檢視合同內的付款條文。為紓緩硬脫歐帶來的衝擊,港商可考慮加入彈性合同條文,以便當成本因出現匯價波動、額外關稅等不可預見的因素而增加時,可以修訂價格或付款機制。
- 爭端解決: 商家應檢視合同內關於「爭端解決」及「適用法例」的條文。例如,在硬脫歐下,英國法院的民事和商事裁決在執行時便毋須再遵從歐盟規例。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法院不再有義務自動承認並執行歐盟27國法院的裁決,而歐盟27國法院也不會自動被要求承認並執行英國法院的裁決。一般而言,英國法院和歐盟27國法院反而會採用各自的國內規則,以確定應否承認並執行裁決。港商如有需要,應就執行裁決及相關影響徵詢當地律師的意見。
- 終止合同: 商家應考慮有沒有需要訂明有權在英國脫歐後終止合同,例如是加入條文,表明一旦出現硬脫歐、訂約方喪失任何覆蓋全歐盟的權利,或是英國法例突然適用時,即可行使終止合同權。商家草擬合同時,應注意是否已清晰表述以下各點:(a)終止合同權屬單方面還是雙方面;(b)合同會在行使終止權後多久才失去約束力;(c)終止方須否支付賠償或罰金;及(d)訂約方須否於正式終止合同前真誠磋商解決方法。
- 保險: 商家應檢查現有保險的保單是否適用於輸往非歐盟成員國的商品及服務。如果不適用,則應聯絡經紀,以擴大承保範圍。
- 產品規定: 英國脫歐後,當地在產品包裝及標籤方面有可能實施仿照歐盟規例訂立的規定。雖然如此,商家須注意產品是否符合英國標準協會(BSI)訂立的全國性標準,並遵守當地的監管法例。英國標準協會已在網站發布不少相關資訊,並為無協議脫歐推出應對指南。
商標保護
現時在英國,商家可通過兩個並行系統取得註冊商標,其中英國註冊商標由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發出及管理,而歐洲商標(EUTM)則由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發出及管理。英國註冊商標為當地的全國性商標,不會受脫歐影響。
2020年1月29日,英國政府網站更新了有關知識產權的資料。在過渡期內,英國仍然是歐盟商標體系的一部分,而歐洲商標仍然適用於英國。此外,直到2020年12月31日,知識產權制度仍一如既往,英國知識產權局的服務不會中斷,而在過渡期內英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會改變。
在過渡期結束時,歐洲商標在英國不再得到保護。取而代之,2021年1月1日,英國知識產權局將為所有現有歐洲商標的權利持有人建立類似的英國商標,而歐洲商標提供保護的地域範圍將只限於歐盟餘下27國。
根據網站資料,現有歐洲商標持有人毋須為同等或類似的英國商標付費,而且涉及的行政手續將盡量減少。不過,英國政府只會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註冊的歐洲商標建立類似的英國商標。此外,在英國註冊的商標不會因脫歐而有所改變。
若在過渡期結束時仍在申請歐洲商標,則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請仍待處理的香港公司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將有9個月時間在英國申請相同的保護。如果個人或組織申請註冊類似的英國商標,該項申請必須與申請歐洲商標的主題相關,並就與相應申請的歐盟商標相同或包含其中的商品和服務尋求保護。其後,英國政府會將尚待處理的歐洲商標申請視為在英國的申請,並根據英國法例審核。英國將收取170英鎊的常規費用,包括1類商品或服務,而每增加1類則加收50英鎊。
貿易商還應注意,若在2021年1月1日之後的9個月內申請英國商標,之前應在歐盟商標註冊登記冊 (EU Trade Mark Register)查閱其歐洲商標申請在2021年1月1日是否仍在處理中,還是保留早前的提交日期或優先日期。
至於歐盟其他地區,商家可依舊申請歐洲商標,從而獲得保護。在英國脫歐後,當地企業仍可註冊及持有歐洲商標。事實上,現時很多歐洲商標都是由位於歐盟以外的企業持有,包括一些在香港營運的公司。因此,屆時企業及人士仍可透過提交單一歐洲商標申請,以極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在歐盟餘下成員國取得商標保護,並據此向第三方行使權利。
根據歐盟商標法例,任何商標若一直未獲使用,可能被取消註冊。現時,商家只要在單一成員國真正使用歐洲商標,便可維持其註冊。因此,在過渡期結束前,商家若於英國使用歐洲商標,原則上便已構成於歐盟內使用,因而可保留商標賦予的權利。不過,在英國脫歐後,於該國使用歐洲商標便不再視為於歐盟內使用。所以,若屆時商標持有人未有於歐盟27國使用其歐洲商標,便可能會被取消註冊。
另外,港商宜檢視他們現有的授權協議,釐清其效力覆蓋的範圍,確保在英國脫歐後,協議的條款在英國會繼續有效。大部分與商標有關的協議只會提述歐盟,也有一些協議會包括承諾書、爭端解決共存協議,以及分銷協議等。就日後訂立的協議而言,條文除提及歐盟外,也應明確載述英國。
有關過渡期間及其後的知識產權的進一步資料,請查閱相關的GOV.UK網站。
保護個人數據和私隱
歐盟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在全體成員國實施統一的數據保障規定。英國已參照該條例改革其數據保障法例,所以實際上已套用了條例內的嚴謹規定。
在過渡期間,《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繼續在英國適用。一旦過渡期在2020年12月31日結束,英國便不再受《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規管;但是,該條例將作為英國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而納入英國法律,並就英國的情況對條文進行調整。
將會負責執行英國《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的機構,即英國資訊專員辦公室(ICO)表示,在過渡期結束後,核心的數據保護原則、權利和義務不會有多大改變。歐盟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仍直接適用於在歐洲營運、為歐洲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監控在歐洲的個人行為的公司。此外,如果英國以外的控制人或處理人對數據的處理活動涉及向英國境內的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監控在英國境內發生的個人行為,那麼就適用英國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
雖然如此,就《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而言,英國脫歐卻可能引起合規問題。在過渡期後,要是英國硬脫歐,相關問題會否透過訂立數據保障協定解決,這一點仍是未知之數。
現時的情況是,英國一旦離開單一市場後(即過渡期後),就國際數據傳送而言將被視作「第三國」。原則上,根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規定,任何人士若要把個人資料由歐洲經濟區傳送到其他地方,目的地必須為在保護個人資料方面已獲認可達到足夠水平的許可清單國家,例如加拿大、日本、瑞士及美國。
英國正爭取歐洲委員會作出充分性決定(adequacy decision),以維持歐盟與英國之間個人數據的持續自由流動。2020年3月13日,英國發布關於充分性討論的解釋性框架,概述英國的綜合法律框架,強調可提供高標準的數據保護。
然而,英國目前不在該清單之列,且有關方面也要一段時間才能確定該國已為個人資料提供充分保護,繼而列入許可清單。目前來說,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若管有受《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監管的數據,便應為資料當事人提供適當的保障措施,彌補英國成為第三國後出現的數據保障缺口。這些保障措施可以是訂立具約束力的企業規則或標準合同,包括歐洲委員會採用的數據保障標準條款。例如,商家若要把涉及歐盟居民的個人資料傳送到英國,便應採用上述的數據保障標準條款。
另一個應留意的要點,是一些企業雖然僅以英國為其於歐盟的唯一據點,但在英國離開歐盟單一市場後可能仍要遵守《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事實上,即使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是在第三國經營,且在歐盟沒有任何據點,也不一定毋須受該條例管轄。假如該些控制者或處理者處理的個人資料之相關當事人位於歐盟區內,且處理資料的目的涉及:(a)向該名位於歐盟區內的資料當事人提供產品或服務,不論該名當事人是否要為此付款;或(b)監察資料當事人於歐盟區內的行為,則《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也適用。
最後,英國脫歐也可能會影響《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一站式機制的實施。根據該機制,企業若在多於一個歐盟國家設有據點,則只須受「主要據點」所在地的數據保障機關管轄,而主要據點通常是該企業的歐盟總部。可是,如果一個公司集團以英國為主要據點,在英國脫歐後,該集團便可能無法再受惠於一站式機制。換言之,若集團於歐盟其他成員國設有據點,便可能要逐一回答各相關成員國當地的數據保障機關提出的查詢,以及完成各項程序。
有關過渡期間及其後數據保護的更多資料,請查閱資訊專員辦公室網站,該網站發布英國在脫歐後有關數據保護規則的指南和更新版本。
考慮搬遷問題
現時,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的優勢,就是令當地註冊的中小企業可在極少的行政障礙下把產品銷往歐盟各地。在過渡期內,上述情況目前仍維持不變,至少直到過渡期結束為止。不過,如果是硬脫歐的話,情況便會改變,因為英國屆時將不再是歐盟關稅同盟或單一市場一員,不會再享有相關待遇。
在無協議脫歐下,英國就歐盟的商貿及海關事務而言會隨即被視作「第三國」。如此一來,假如港商出口貨物到歐盟,或是先把貨物由香港運往英國,然後再輸入歐盟,便要遵守新的規例。事實上,公司或個人從英國出口到歐盟的貨物將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條款處理,而這些條款只能提供十分基本的保障及認可。
在無協議脫歐下,設在英國的中小企業想把產品從該國銷到歐盟市場,面對的煩瑣事情會比現在多。不過,這不是說一家中小企業要是開在倫敦,就一定要搬離英國,以歐盟其他地方為據點,才能把產品銷到歐盟各地。始終,歐盟及香港雖然尚未訂立深入全面的自貿協定,不過經貿關係仍相當穩定。
雖然如此,香港中小企業在歐盟區內設立地區行政總部並不罕見,目前英國更是熱門落腳點。因此,從商業角度考量,就個別商品及服務而言,商家或應遷移據點,在其他歐盟成員國設立分公司或依法註冊機構。
此舉應視乎多種因素。例如,若果中小企業在英國從事的核心活動(如進口、財務及行政事務)主要是便利香港產品銷到歐盟市場,似乎應該這樣做,因為商家若是在歐盟設立據點,產品便不用從英國輸入當地,有助節省先把產品運到英國,然後再輸入歐盟所引起的雙重成本及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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