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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3月起加強監管網絡食品銷售
2022年3月28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為規範廣東省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早前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網絡食品監督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市監規字 [2022] 2號),適用於廣東省轄區內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廣東省及外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廣東省轄區內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下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網絡食品經營指在廣東省轄區內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特殊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經營活動。《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辦法》明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糾紛解決制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公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投訴電話、郵箱等消費投訴方式,暢通消費爭議溝通渠道。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因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第三方平台提出賠償要求的,鼓勵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先行賠償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之後,有權向實際責任方提出追償。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通過「12345」和「12315」電話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開展調查處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義務
在廣東省轄區內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審查申請在其平台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查時應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信息與省或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並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非自產的食品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並留存複印件。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的食品為進口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網絡食品銷售規定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資料來源: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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