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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公布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有關事項
2022年5月12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落實之前10部門發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 [2022] 36號),進一步助力企業紓解困難,激發出口企業活力潛力。《公告》有關事項包括:
- 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於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後1個月內完成。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受《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14條中「4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
- 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
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將有關備案單證妥善留存 (包括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等),並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製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註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有關備案單證。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中註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並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
- 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產品徵退稅率一致政策後,因前期徵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進行核對確認後,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上述措施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外,《公告》同時精簡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拓展出口退(免)稅提醒服務,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及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等,分階段自2022年6月1日或6月2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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