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公告2021年第1號),明確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法通過監測或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的部分行業納稅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實行核定徵收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量、應納稅額,根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及《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特徵值系數的公告》核定計算。 閱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