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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
202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及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20年2月20日印發《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法 [2020] 55號)(《試點意見》),決定在上海、廣東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西安市、寧波市和北海市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重點內容包括:
- 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
鼓勵和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加強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與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
- 加強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員建設
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中心,鼓勵建立以調解員命名的工作室。推動調解組織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工作室,派駐調解員。建立調解員名冊制度,廣泛吸納法學專家、退休法官檢察官、勞動爭議調解員仲裁員、勞動關係協調員、人民調解員及其他領域專業人才等社會力量加入名冊。
- 規範律師參與
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甄選優質律師事務所選派律師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探索建立勞動爭議專職調解律師制度。
- 依法履行審判職能
推動設立勞動爭議專業審判庭、合議庭,在地方總工會和職工服務中心設立勞動爭議巡迴法庭,推薦和確定符合條件的工會法律工作者擔任人民陪審員。
- 落實特邀調解制度
吸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加入特邀調解名冊。探索法院特邀調解名冊與勞動爭議調解名冊的銜接機制,會同工會加強對名冊的管理。
- 完善調解協議履行機制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人民法院須依法辦理。用人單位未按照調解協議約定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先予執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須依法辦理。
上述《試點意見》已由印發之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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