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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公布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

2017年12月28日

廣東省最近發布關於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的決定: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上述稅額由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將成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而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據本地區情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有關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5號公告)

新法例規定直接向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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