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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11月起實施

2017年9月14日

海關總署近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明確海關監管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100條所規定的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場所和地點,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免稅商店以及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和地點。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海關監管區內開展依法應當經過批准的業務的,須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有關業務。而海關監管區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基礎設施、檢查查驗設施以及相應的監管設備。此外,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海關監管區內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行使檢查、查驗等權力,而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應當通過海關監管區進境或者出境,及在海關監管區停靠、裝卸,和辦理海關手續。

《辦法》由2017年11月1日起實行,而2008年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2015年4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227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6條將同時廢止。

有關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海關總署令第23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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