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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經港澳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要求
2017年7月20日
海關總署發出公告,簡化在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簽署各優惠貿易安排下經香港或澳門中轉往中國內地的貨物,以執行有關優惠貿易安排下「直接運輸」條款的原產地管理要求。由2017年7月10日起,對於依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52號公告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下稱「進口人」)提交中轉確認書的規定,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中轉確認書的電子信息,且與進口人申報內容一致,海關不再要求進口人提交中轉確認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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