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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17年1月4日
以前市民去銀行存取2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現金,都會上報到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2017年7月1日以後,這一標準將下降至5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較早時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並規定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有三條: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
《管理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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