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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對香港、澳門進一步擴大開放服務業
2016年6月3日
為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定》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定》(下稱《協議》)的實施,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決定指出,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協定》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但是,《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除外。
決定提到,在內地對香港、澳門進一步擴大開放服務業,暫時調整部分規定的行政審批以及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另外,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在內地從事《協議》規定的電信服務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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