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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異地貸款10月8日起全面推行
2015年10月8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央行聯手發布《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下稱《通知》),自10月8日起,全面推行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有條件城市要推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
《通知》稱,2015年8月末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要綜合考慮當地房價水平、貸款需求和借款人還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際額度。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貸款償還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推行按月劃轉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本息業務。
同時設區城市統籌使用資金。同一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應當統一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政策,統籌使用貸款資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貸款資金不足時,應允許繳存職工向同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貸款。
《通知》要求拓寬貸款資金籌集管道。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
另外要全面推行異地貸款業務。繳存職工在繳存地以外地區購房,可按購房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向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同意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單位出具職工收入證明。繳存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除身份證明、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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