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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2016年3月9日
商標是一個標誌,它可以使人識別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並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現行商標法的定義,任何能夠將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誌就是商標。
由於商標法採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而不是「使用在先」原則,因此,僅僅使用而未申請註冊的商標,一般來說無法對抗他人的使用和註冊;換言之,沒有註冊就沒有保護。使用未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一方面有可能侵犯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另一方面有可能使自己的權利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申請在先」原則的內容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由不同人提交申請,商標局將依法授權給最先提交註冊申請的人。因此,越早申請商標註冊,對商標的保護就越有利。一方面,在商標實際使用之前,可以提前申請註冊商標;另一方面,在商標需要在多個國家、地區使用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個別國家、地區分別取得當地的商標註冊。而且要盡早向有關國家、地區申請註冊商標。
中國人、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包括香港居民、香港企業或其他組織)、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已經或準備在中國內地地區從事生產、製造、加工、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都可在中國內地向商標局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的條件一般分為絕對條件和相對條件。絕對條件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本身的非禁用性、顯著性等;而相對條件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在先申請的商標或者其他在先權利無衝突性。詳細內容見以下各專題。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如果註冊人希望繼續享有商標專用權,那麼應在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前12個月向商標局辦理續展申請,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並且可以無限期地續展下去。續展申請被核准後,商標局發給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會自動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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