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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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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2015:粵港實現文化及創意服務貿易自由化

根據新簽訂的CEPA子協議,廣東省的文化及創意服務市場將進一步向香港公司開放。

2015年6月12日

香港的文化及創意產業[1]是本地經濟一個充滿活力的環節,不但對本地生產總值(GDP)和就業市場作出貢獻,其創意亦滲入相關的價值鏈之中,產生各種知識型產品及服務[2]。多年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以正面清單模式引入多項與文化及創意產業有關的開放措施。除卻少數情況外,《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簡稱《廣東協議》,又為從事多個文化及創意產業領域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增添更多開放措施,讓他們更易進入廣東市場。

根據《廣東協議》,自2015年3月起,除了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外,在廣東營運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公司享有同等待遇。要注意的是,《廣東協議》採用正面和負面清單並存的混合模式表述開放措施。這些開放措施惠及多個文化及創意產業領域,較以往CEPA補充協議的措施更深更廣,讓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市場經營時享有更大彈性,本文將一一探討。

下表列出CEPA由最初實施(第一階段)至《廣東協議》(第十二階段)所涵蓋的開放領域。黃色及橙色格子都是《廣東協議》下的新增領域,分別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及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3]。綠色及藍色格子則是現有開放領域,同樣分別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及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繼續以正面清單表述開放措施的領域,例如文娛及電信服務,以灰色格子顯示。除了仍然留在正面清單的跨境服務外,受惠於開放措施的領域是按照允許的商業存在模式分門別類,即是否享有國民待遇,參見下表註釋。

表: 受惠於CEPA第一至第十二階段的服務領域

表: 受惠於CEPA第一至第十二階段的服務領域表: 受惠於CEPA第一至第十二階段的服務領域

CEPA與文化及創意產業

從統計數字看,文化及創意產業對香港經濟貢獻良多,在本港GDP的佔重由 2006年不足4%上升至2013年的5.1%[4]。以行業來說,文化及創意產業在本地經濟的佔重,較旅遊業(5%)或物流與運輸業(3.2%)還要大[5]。論就業,文化及創意產業在2013年僱用約207,490人,佔本港總就業人口5.6%,較2009年輕微增加[6]。不過,CEPA的行業劃分與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組成界別,兩者未必完全對應,在分析時應予注意。

CEPA下某些領域似乎可以與文化及創意產業的某些組成界別相配。例如,CEPA的廣告領域,可以在文化及創意產業找到相似的界別。CEPA的圖書館、博物館及其他文化服務領域,亦與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界別大致相同。CEPA的視聽服務領域亦可與文化及創意產業的電影、錄像、音樂、電視和電台界別匹配。CEPA的計算機服務及文娛服務除了涵蓋文化及創意產業的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界別外,亦包括演藝經紀公司及演出場所,而後者可以對應文化及創意產業的另一個界別 [7]。

文化及創意產業的建築界別是CEPA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領域下的一環,也納入專業服務這個支柱產業之下,詳情可參閱《CEPA 2015:粵港實現專業服務貿易自由化》。本文將探討在《廣東協議》下,文娛服務、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以及商標代理服務等CEPA受惠領域享有的開放措施。這些領域涵蓋文化及創意產業的不同界別,而這些界別是香港知識型價值鏈的組成部分。其他若干CEPA領域,例如視聽服務及印刷服務,雖然在《廣東協議》中沒有開放措施,或嚴格來說甚至不在文化及創意產業界別之列,但由於與文化及創意產業有關,因此亦納入本文分析範圍內。

廣告服務

2004年,內地首次藉著CEPA向香港服務提供者開放廣告服務領域,此後的補充協議未有增添開放措施。根據CEPA,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提供廣告服務,但是他們的申請及營運條件須符合內地對外商投資廣告代理公司實行的管理規例,而補充協議未有以正面清單列出其他開放措施。雖然如此,香港的廣告代理公司仍然積極進入內地市場,從多年來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數目高踞前列可見一斑。截至2015年4月,廣告服務界別獲簽發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合共138張,令廣告服務成為獲簽發證明書的第五大組別,緊隨第四大組別即「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之後。

不過,在《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經營廣告公司可享國民待遇,與其他沒有CEPA待遇的外國服務提供者相比,在經營上享有更大彈性。沒有CEPA待遇的外國服務提供者須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及《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管。

文娛服務

在CEPA補充協議下,首輪文娛服務開放措施於2005年實施。CEPA的文娛服務涵蓋兩大範疇,分別是演藝和相關服務,以及互聯網經營服務。在這兩個範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經營上都較沒有CEPA待遇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享有更大彈性。觀乎香港服務提供者進入內地市場的情況,在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53個組別中,「文娛服務」獲簽發的證明書數目排第13位。截至2015年4月,共簽發27張文娛服務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佔全部2,900張證明書約1%,與2013年末相比顯著增加約70%。

《廣東協議》承諾,繼續以正面清單模式,向在廣東經營的文娛服務領域及其分部門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開放措施。此外,內地與香港同意就逐步減少歧視性措施保持磋商,如《廣東協議》的新措施與CEPA補充協議的措施有所抵觸,以前者的措施為準。

自2005年起,香港服務提供者獲准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畫廊、畫店及藝術品展覽單位機構。此外,允許以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但應事先報請文化部核准。相比之下,其他沒有CEPA待遇的外國服務提供者只可以設立合資公司提供演藝和相關服務。在《廣東協議》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獲准在廣東省現行的試點地區(即前海及橫琴)以及新增的試點地區獨資經營娛樂場所,亦可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銷售服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經營獨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在內地設立合作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網站或提供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及流通的文化產品。在內地,互聯網文化產品包括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及其他互聯網文化產品。

受惠於CEPA措施,香港服務提供者自2013年起獲准在內地設立獨資互聯網文化單位,在內地開拓市場時擁有更大優勢。現在,外國服務經營商雖可參與內地蓬勃的網絡音樂市場,但是大部分互聯網文化業務仍未對外商開放。內地於2011年修訂過往規則,明確禁止外國投資者在內地設立或經營互聯網文化活動單位[8]。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最低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但是網絡遊戲業務例外,最低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香港的網絡遊戲開發公司多屬中小企業,這項規定對他們來說是個障礙。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外方佔少數股權的外資企業在內地經營演出場所及演藝經紀公司。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及演藝經紀公司。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畫廊、畫店及藝術品展覽單位機構。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及橫琴試點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 自2015年3月起,香港服務提供者獲准在廣東省新增的試點地區獨資經營娛樂場所。
    • 香港服務提供者獲准在廣東省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銷售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 允許香港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經廣東省及上海市主管部門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試點在該省、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到內地舉辦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應事先報請文化部核准。
  • 外資企業不得涉足互聯網文化業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佔主導權益的合作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文娛服務。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雖然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組成界別包括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但是這個界別與CEPA的分類並非直接對應。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最大組成界別,在香港的知識型經濟中舉足輕重,分別佔本港文化及創意產業附加值及僱員人數39%及25%。上文提及內地的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主要是提供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及流通的文化產品,即是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及其他互聯網文化產品。CEPA的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領域,以及信息技術服務,則集中於軟件實施和數據處理服務。

CEPA補充協議以正面清單模式列出開放措施,為有意進入內地市場的香港服務提供者降低市場准入門檻,提供更大經營彈性。《廣東協議》則以負面清單模式向在廣東經營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經營領域包括數據處理服務(包括輸入準備服務、數據處理和製表服務、分時服務以及相關服務)、軟件實施服務(包括套裝軟件及特製軟件)、與計算機硬件安裝相關的諮詢服務,以及數據庫服務(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CEPA補充協議向香港服務提供者開放數據庫服務市場,是超越中國入世承諾的安排,但亦限制香港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合資企業的股權上限不能超過50%。相比之下,《廣東協議》提供國民待遇,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更有效進入廣東數據庫市場,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存儲轉發服務及信息服務等。

區內對合乎經濟效益的後勤支援服務需求增加,雲端運算服務迅速普及。在這褙景下,CEPA現有安排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及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有助鞏固香港在數據庫服務市場的領導地位。截至2013年底,合計已簽發17張計算機、信息技術及相關服務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到2015年4月已增至20張。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外資設立佔大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及數據處理服務。
  • 自2015年3月起,在《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下,提供數據處理服務、軟件實施服務、計算機硬件安裝諮詢服務,以及數據庫服務(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享國民待遇。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及數據處理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及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 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視聽服務

香港的創意產業充滿活力,視聽內容產量豐富,可以轉化為各類影片、錄像、電視、音樂產品和相關服務,通過傳統及數碼渠道發行。正如前文所述,數碼娛樂、其他模式的網絡音樂、網絡動漫及網絡節目都屬於互聯網文化產品。因此,這些產品及服務都是納入CEPA的文娛服務領域,而並非視聽服務。

多年來,CEPA補充協議的開放措施讓香港視聽服務提供者受惠不少。他們獲准在內地經營電影院,以及製作發行音像製品、影片及電視劇。在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53個組別中,視聽服務獲簽發的證明書數目排第七位。截至2015年4月,已簽發70張文娛服務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佔所有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2.4%,緊隨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之後。

CEPA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造電影院,把先進的電影城模式引進內地,令內地電影屏幕數目在過去10年快速增長。在截至2014年為止的8年間,內地電影屏幕數目由大約3,500個增至23,000多個,增幅達6倍。預期內地電影屏幕數目繼續快速增長,很快便會追上現時擁有約40,000個電影屏幕的美國。

電影製作方面,不少香港服務提供者北上內地市場,原因之一是香港與內地合拍的電影(視為內地製作的電影),往往晉身為年度十大票房電影。2014年,內地的票房收入達48億美元,按年增長36%,其中內地電影佔55%份額。兩套香港與內地合拍的電影,即《西遊記之大鬧天宮》及《智取威虎山》,在2014年內地的票房收入分別排名第三及第四。內地票房收入增長迅速,預料到2018年將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高收入票房。

不過,《廣東協議》沒有適用於整個視聽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在CEPA實施的首三年,以及2010年和2014年,CEPA曾對視聽服務分部門的電影院服務、合拍影片及影片發行服務引入開放措施。此外,2014年亦曾實施多項視聽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最大突破是允許香港電影(非合拍電影)進入內地市場。香港影片的方言話版本可以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此舉令香港與內地合拍影片的粵語版本可以在廣東省發行放映。

商業模式方面,CEPA補充協議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製作及分銷服務,並把音像製品製作與分銷業務垂直整合。此外,香港服務提供者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內地試點設立獨資公司,發行國產影片。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音像製品

  • 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及分銷業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含後電影產品)。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根據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具體開放承諾*,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影片或錄像製作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經營音像製品的分銷服務內容,應符合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查制度的規定。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試點設立獨資公司,發行國產影片。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根據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具體開放承諾*,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影片或錄像的分銷服務。

進口影片

  • 每年的進口外國電影配額為340部,包括3D及Imax影片。
  • 香港拍攝的華語影片,不受配額限制在內地發行。
    • 香港製片公司必須擁有50%以上的影片著作權(港方主要工作人員及投入資金額至少佔50%)。
  • 允許香港影片的粵語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中國電影集團電影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廣東省發行放映。
  • 允許香港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 香港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內地發行放映,但均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合拍影片

  • 內地主要演員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 故事必須發生在合拍協議訂明的中國內地地點。
  • 港方主要創作人員所佔比例不受限制。
  • 內地主要演員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 香港與內地合拍影片的粵語版本可在廣東省發行放映。
  • 允許香港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後期製作

  • 國產影片(含合拍片)不得在中國內地以外進行後期製作。

  • 允許國產影片(含合拍片)由內地第一出品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後,在香港進行後期製作。
  • 允許國產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進行沖印作業。

電影院

  • 允許外方佔少數股權的合資公司新建或改造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 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及南京等7個試點城市,外資公司可擁有合資電影院75%的股權。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造多家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 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印刷服務

嚴格來說,印刷業雖然並非文化及創意產業的組成界別,卻與知識產權產品和服務關係密切,是相關價值鏈的重要一環,特別是出版業。CEPA措施大大降低了香港服務提供者進入內地印刷服務市場的門檻,過去數年相關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數目大增,正好反映這個情況。截至2015年4月為止,向印刷服務界別簽發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共有115張,令印刷服務成為獲簽發證明書的第六大組別,緊隨「廣告服務」之後。

《廣東協議》並無關於印刷服務業的開放措施。不過,在截至2014年為止的7年內,有5項CEPA補充協議提出關乎印刷服務的開放措施,最近一輪共3項措施是按照補充協議十在2014年實施。除了准許在內地設立港方佔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外,補充協議十進一步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而內地方投資者在這些企業中應當佔主導地位。另一方面,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前海及橫琴設立合資印刷企業,其擁有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70%。

外國公司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相比之下,香港服務提供者享有國民待遇,在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方面比照內地企業實行,由1,000萬元人民幣大幅降至150萬元人民幣。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外資公司以外資佔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49%。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內地方投資者應當佔主導地位。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方式在內地提供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1,000萬元人民幣。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裝訂服務。
  • 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150萬元人民幣,等同於對內地企業的要求。

  • 簡化香港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香港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排校製作服務公司,從事圖書校對、設計及排版等印前工作。

* 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商標代理服務

內地商標代理服務市場龐大,從商標申請大增可見一斑。自2000年代初起,中國的居民及非居民商標申請數目,均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之冠。2003年至2013年,申請總數超過186萬宗,增幅達4倍多。

在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後,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截至2015年4月,獲批准的商標代理服務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共20張,在53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類別中排第20位。

《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訂明,申請在廣東省經營商標代理業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享國民待遇。一般而言,商標代理可在內地(包括廣東)辦理以下業務:(1) 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及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2) 提供商標法律諮詢及擔任商標法律顧問;以及(3) 代理其他有關商標事務。

《廣東協議》亦向在廣東省經營專利代理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之中,以中國的專利申請數目最多,反映內地的專利代理市場同樣增長迅速。


[1] 據國際統計指引及本地的慣常分類方法,香港的文化及創意產業包括11個組成界別,即(1) 藝術品、古董及工藝品;(2) 文化教育及圖書館、檔案保存和博物館服務;(3) 表演藝術;(4) 電影及錄像和音樂;(5) 電視及電台;(6) 出版;(7) 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8) 設計;(9) 建築;(10) 廣告;及(11)娛樂服務。

[2] 文化及創意產業是知識型產業,其產品通常擁有知識產權,一般包括版權、工業設計、商標及專利。

[3] 藍色格子只顯示《廣東協議》以負面清單模式對整個界別保留限制性措施,個別分部門在廣東省的商業存在或可享有國民待遇。

[4] 香港政府統計處於2015年4月發表《香港經濟的四個主要行業及其他選定行業》,當中2013年的數字是最新的統計數據。

[5] 根據2015年4月公布的官方數據,香港物流業在本地生產總值(GDP)的佔重,由2001年的4.2%下降至2013年的3.2%。就業人數方面,物流業於2013年僱用187,800人,佔本港總就業人口5%,與2001年的5.8%比較有所減少。與其他支柱行業相比,物流業表現平平。在截至2013年為止的5年內,物流業的附加值增長率年均收縮1.4%。

[6] 文化及創意產業涵蓋私營領域的生產活動,香港政府部門提供的服務並不包括在內。

[7] 根據《廣東協議》及關於開放措施的附件,文化領域包括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2)、印刷和出版服務(CPC88442)、其他商務服務(CPC8790)中的光盤複製服務、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CPC9611)、電影放映服務(CPC9612)、廣播和電視服務(CPC9613)、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CPC7524)、錄音服務、其他視聽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其他分銷服務中的文物拍賣服務、文娛服務(CPC9619)、新聞社服務(CPC962)、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等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包括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新聞、出版、視聽節目、音像、遊戲等文化信息服務、文物服務)。

[8] 中國文化部公布的新版本《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 於2011年4月生效,為管理內地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訂立實施規則。根據《暫行規定》,現在互聯網文化業務屬於允許外商投資的類別,不過,除了網絡音樂娛樂之外,文化部或相關的省級部門暫時不接受外資申請經營其他模式的互聯網文化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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