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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2015:粵港實現運輸及旅遊服務貿易自由化
CEPA一項新簽訂的子協議承諾向香港公司進一步開放廣東省的運輸及旅遊服務市場。
2015年5月11日
香港是全球第八大貿易經濟體,貨品貿易總值超過名義本地生產總值(GDP)的4倍。香港是國際採購樞紐,物流及供應鏈服務效率昭著。因此之故,2014年共有1,389家國際公司來港設立地區總部,當中差不多40%涉足跨境及本地貿易,9%從事運輸、倉儲及速遞服務。在香港服務提供者進入內地市場方面,獲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香港公司之中,從事「運輸與物流」及「航空運輸」的公司數目分別排名首位及第三位。截至2015年3月,分別發出1,356份及234份「運輸與物流」及「航空運輸」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合佔全部2,893份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55%。不過,海運、鐵路運輸、公路運輸及物流則未有單獨的統計數據。
2014年,超過6,000萬名旅客訪港,相當於全港人口8.4倍。包括商務旅客和商貿展覽會參加者在內的入境旅客以及展覽業對香港經濟有重大貢獻,當中包括旅客在零售店、酒店及餐廳的龐大消費。過去10年,香港的旅遊及展覽業欣欣向榮,當中CEPA多項開放及便利措施甚有助力,尤以「個人遊」計劃為然。2014年,在4,700多萬名內地訪港旅客中,「個人遊」旅客佔逾66%。
《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於2015年3月生效,採用負面清單模式向廣東的香港服務提供者開放市場。基本上,除了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外,在廣東營運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公司享有同等待遇。整體而言,《廣東協議》下的開放措施,開放的深度和闊度都超出以往CEPA補充協議內的措施。一如過往的CEPA措施,《廣東協議》的開放措施亦涵蓋香港四大支柱產業(即金融、旅遊、貿易和物流[1]以及專業服務)的所有分部門。
《廣東協議》是在CEPA框架下訂立的子協議,並非補充協議,原因是《廣東協議》採用了新的混合模式,而且市場開放措施以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的商業存在為焦點。下表臚列自CEPA第一階段實施至《廣東協議》(第十二階段)以來,所有涵蓋的開放領域。黃色及橙色格子都是《廣東協議》下的新增領域,分別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及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至於綠色及藍色格子則是現有開放領域,分別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及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2]。在《廣東協議》正面清單下涉及跨境服務開放措施的領域,在下表則以灰色格子顯示。在《廣東協議》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享有更佳的市場准入條件,以便進入廣東的運輸及旅遊服務市場。

海運
自2004年以來,CEPA以正面清單模式列出的開放措施,涉及運輸及物流領域者為數最多,而海運服務是當中一個分部門,相關開放措施約20項,為各運輸分部門之冠,配合中央政府承諾支持香港鞏固和提升國際海運中心的地位。與未能受惠CEPA措施的外國公司相比,香港服務提供者申領營業許可時享有較低門檻,在提供服務方面可以更具彈性。此外,香港服務提供者獲允許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並在多個領域享有國民待遇,而且在廣東省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亦會加快審批。
根據中國內地的《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只允許外方持有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從事有限業務[3]。相比之下,CEPA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多種海運服務,包括國際船舶管理;海運集裝箱和堆場服務;無船承運人業務;港口貨物裝卸;香港與內地港口之間的拖船服務;船舶保養和維修服務;國際海運集裝箱租賃、買賣以及集裝箱零件貿易服務;以及為在香港註冊的船舶提供船舶檢驗服務。此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條件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自2015年3月起,《廣東協議》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新領域享有國民待遇,而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則於負面清單列出。例如,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提供以下服務時可享有國民待遇,包括船舶維修和保養;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沿海水路運輸除外);客運及貨運(香港服務提供者佔少數股權,以及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物料供應服務(燃料及水除外);以及船舶登記(香港服務提供者佔少數股權)。《廣東協議》訂明香港服務提供者享有國民待遇的條件。以提供水路客運或貨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為例,在廣東進行合資及合作時,出資額不能多於50%。此外,只有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時,香港服務提供者才可以提供這些服務。除了具有經營水路運輸的良好營運記錄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時,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除此之外,《廣東協議》基本上重申了CEPA補充協議的措施,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及營運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以及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為香港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香港至廣東省二類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以及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線船舶經營者提供船舶代理服務[4]。同樣地,在《廣東協議》下,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股權不超過51%。
為了基本實現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多項開放措施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的交通部門,以簡化行政程序[5]。下表臚列CEPA之下香港服務提供者與非CEPA受惠服務供應商的市場准入條件比較。下表雖無明確列出《廣東協議》下的開放措施,但以香港服務提供者為對象的開放措施均列入各項CEPA補充協議下的正面清單內。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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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船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適用CEPA附件5中關於「船舶總噸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註冊」的規定。不過,這項總噸位50%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提供拖船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
*包括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
在《廣東協議》之前,CEPA正面清單內的航空運輸開放措施並不包括客運或貨運,香港服務提供者只可提供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服務、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為中小機場提供機場委託管理服務及機場管理培訓和諮詢服務,亦可以提供7種航空運輸地面服務(包括代理服務;裝卸控制和通信聯絡及離港控制系統服務;集裝設備管理服務;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與郵件服務;機坪服務;以及飛機服務)。
雖然如此,香港服務提供者較非CEPA受惠營運商更容易進入內地的航空運輸市場。例如,香港服務提供者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服務的股權、業務範圍、註冊資本(可享國民待遇)、經濟擔保以及營業許可審批[6]等准入條件都較為寬鬆。在CEPA補充協議下,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一類及二類機票銷售代理服務,涵蓋國內及國際航線,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值得留意的是,《廣東協議》首次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公司,經營公共航空客運或貨運服務。雖然香港服務提供者享有國民待遇,但在負面清單保留的限制性措施下,其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此外,《廣東協議》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經營從事公務飛行、空中遊覽以及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但須由內地方控股。再者,香港服務提供者提供無操作人員或帶乘務員的飛機租賃服務,可享國民待遇,沒有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如前所述, CEPA補充協議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7項地面服務,包括裝卸控制、通信聯絡及離港控制系統服務。《廣東協議》則訂明,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獨資提供上述地面服務;同時亦訂明,不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提供大型機場委託管理服務。投資航空油料項目是一項新的服務領域,但與計算機訂座系統項目一樣,都須由內地方控股。
《廣東協議》採用混合模式實施航空運輸服務的開放措施,其中正面清單的一項跨境服務措施,允許香港的航空公司在辦公地點或通過官方網站自行銷售機票及酒店套票,毋須通過內地銷售代理。這項措施進一步完善CEPA補充協議的多項措施,提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服務方面的經營效率。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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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公路運輸
內地已向外資開放公路運輸市場,允許外資提供道路貨運及客運服務。根據內地規例,允許外商設立獨資道路貨運服務企業[7]。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提供的服務包括倉儲、保管、裝卸、集裝箱中轉站及物流中心。外商可採用中外合資形式在內地投資經營道路客運業務,須由內地方控股。企業註冊資本的50%須用於客運基礎設施建設,投放的車輛須是中級以上客車。
在CEPA補充協議下,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業務以及公路貨物運輸站(場)及機動車維修服務。在廣東先行先試措施中,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提供道路貨物運輸、客貨運站(場)、維修及駕培企業的申請由廣東省審批。根據《廣東協議》,香港服務提供者提供道路貨運服務、無操作人員的商用車輛租賃服務,以及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時,享有國民待遇,不受任何限制。
雖然如此,《廣東協議》在道路客運服務方面未有推出重大開放措施。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提供香港與內地間及內地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限於合資形式,並須由內地方控股。相比之下,CEPA補充協議訂明,專營和非專營巴士公司以及公共輕型巴士營運商允許在廣東、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設立合資企業,從事香港與該九省及自治區之間的跨境道路客運直通車業務。
《廣東協議》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西部地區[8]提供道路客運服務,與CEPA一項自2004年起生效的措施相同,該措施首次允許香港經營專營巴士的客運公司在內地的市級城市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公共客運及出租車服務。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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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貨代服務
CEPA補充協議未有在貨代或運輸代理服務市場為香港服務提供者提供重大優勢。過往,只有香港服務提供者才可以受惠的CEPA開放措施,例如設立獨資經營企業,自2000年代末起,不獲CEPA待遇的外國企業亦可受惠其中。
雖然如此,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存在提供貨代服務時,可享國民待遇,不但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其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亦比照內地企業實行。此外,在內地經營貨代業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亦獲得更大彈性,允許他們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提供相關服務。
《廣東協議》下的貨代服務開放措施涉及海運貨代服務,於上文關於海運的章節有所論述。
個體工商戶提供的運輸服務
CEPA有別於其他與中央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旨在推動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創業精神,在多個服務領域為他們提供商機,不受地域限制,亦毋須經過較為繁瑣的外資審批程序。
在個體工商戶計劃下,允許香港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戶,提供若干類物流及運輸服務,包括與道路運輸業相關的裝卸搬運服務,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倉儲服務,以及其他運輸服務(不包括國際貨代和快遞業務)。2013年,每家個體工商戶的從業員人數亦不設限制。
在《廣東協議》下,所有個體工商戶開放措施都以正面清單形式列舉,其中涉及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經營的物流及運輸服務包括道路貨物運輸;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活動,具體指港口貨物裝卸、倉儲,港口供應(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不包括航空貨運代理服務);以及倉儲業。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在CEPA下,內地同意向香港旅行社開放出境旅遊市場,其他不獲CEPA待遇的服務營運商則不可享受這項優惠。此外,香港服務提供者亦允許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經營具有當地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在《廣東協議》下,允許在廣東省的香港服務提供者獨資設立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讓他們在籌辦出境旅行團時享有更大自由。不過,負面清單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訂明,從事這類出境遊業務的公司限於5家。
值得留意的是,在廣東的先行先試措施中,廣東省獲委託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請。CEPA向香港服務提供者給予更大優惠,允許他們在內地設立旅行社,沒有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而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及最低註冊資本要求,都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與此同時,內地的國內旅遊業欣欣向榮,為協助香港服務提供者抓緊當中商機,CEPA補充協議允許港商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及餐館設施,無地域限制。在《廣東協議》下,從事上述業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享國民待遇。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現已允許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而《廣東協議》更訂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提供導遊服務,可享國民待遇。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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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會議及展覽服務
內地會議及展覽服務市場已向外資公司開放,但仍有眾多限制。例如,外資公司不得經營海外或出國展覽業務。相比之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CEPA下享有更佳准入條件,可在內地設立企業經營國內及海外或出國展覽業務。
CEPA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公司,為廣東、上海、北京、天津、重慶、浙江、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及四川註冊的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此外,CEPA亦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及直轄市註冊的企業。
在《廣東協議》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經營會議及展覽業務,可享國民待遇,沒有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廣東省獲委託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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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
###含"中國"字頭的展覽會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准後審批。
[1] 根據本港於2014年4月公布的官方統計數字,物流業佔2012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約3.3%,低於2001年的4.2%。業內僱員佔全港總就業人口的百分比由2001年的5.8%下降至2012年的5%,僱員人數為183,200人。與其他支柱行業相比,物流業的表現較為失色。截至2012年為止的5年內,物流業增加值的增幅平均每年下跌1.4%,而其他支柱行業則有所增長。
[2] 藍色格子只顯示《廣東協議》以負面清單模式對整個領域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至於個別分部門在廣東省的商業存在可享國民待遇。
[3] 中國內地允許外方持有少數股權的合資海運服務提供者從事以下業務: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舶運輸、海運理貨、海運報關、集裝箱站和堆場、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碼頭和堆場業務。相比之下,CEPA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多種海運服務。
[4] 「船舶代理服務」的業務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九條有明確界定,其允許經營的業務範圍如下:(1)辦理船舶進出口港口手續,聯繫安排,靠泊和裝卸;(2)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3)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4)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和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5)代收運費,代辦結算;(6)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服務;(7)其他相關業務。
[5] 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香港服務提供者從事廣東省至香港普通貨物水路運輸;在航香港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後繼續從事香港航線運輸;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登記,以及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的登記(後者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6] CEPA亦簡化了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成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申請程序。中國航空運輸協會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規定,一類及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申請須經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地區代表處的實質性初審。不過,在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將申請材料直接報請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審核。
[7] 內地允許外商設立獨資道路貨運服務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倘企業的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於貨物運輸站 (場) 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期限可長達20年。
[8] 西部地區泛指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和廣西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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