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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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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2015:粵港實現專業服務貿易自由化

CEPA加入了一項子協議,進一步向香港公司開放廣東省的專業服務市場,為兩地經貿關係發展揭開了新的一頁。

2015年4月22日

香港是亞洲的國際服務平台,舉世知名,提供各種各類的專業服務,包括法律、會計、審計、建築、工程及管理諮詢。香港是國際服務樞紐,優勢明顯,加上自2004年以來相繼實施的CEPA及相關補充協議,得以大舉開拓內地的專業服務市場。目前,內地多個領域已通過正面清單的模式實行眾多開放措施。

《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於2015年3月生效,採用負面清單模式向廣東的香港服務提供者開放市場。基本上,除了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外,在廣東營運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整體而言,《廣東協議》下的開放措施,開放的深度和闊度都超出以往的CEPA措施。一如過往的CEPA措施,《廣東協議》的開放措施亦涵蓋香港四大支柱產業(即金融、旅遊、貿易及物流,以及專業服務)的所有分部門。有別於CEPA的補充協議,《廣東協議》是在CEPA框架下訂立的子協議,並非補充協議,原因是《廣東協議》採用了新的混合模式,而且市場開放措施以廣東為焦點。

下表臚列自CEPA第一階段開始實施至《廣東協議》(第十二階段)以來,所有涵蓋的開放領域。黃色及橙色格子都是《廣東協議》下的新增領域,分別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及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至於綠色及藍色格子則是現有的開放領域,分別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及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1]。在《廣東協議》正面清單下涉及跨境服務開放措施的領域,在下表則以灰色格子顯示。在《廣東協議》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享更佳的市場准入條件,以便進入廣東的專業服務市場。

表: 受惠於CEPA(第一至第十二階段)的服務領域

表: 受惠於CEPA(第一至第十二階段)的服務領域表: 受惠於CEPA(第一至第十二階段)的服務領域

法律服務

CEPA為開拓內地市場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營造更理想的經營環境。除了CEPA多項補充協議以正面清單模式列出的開放措施外,最新的《廣東協議》亦引入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採用混合模式向廣東的香港服務提供者開放市場。

在CEPA之下,自2004年起,香港律師事務所可與內地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但外國律師事務所則不享這項待遇。現時,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最多可與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對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無地域限制。

一如外國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在內地的香港服務提供者亦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不過,2014年生效的補充協議十推出一項突破性措施,在廣東省進行試點,以正面清單模式允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廣東協議》重申這項承諾,實行一項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並於2015年3月生效。

《廣東協議》這項措施進一步開放市場,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香港律師擔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顧問;此外,廣東省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聯合經營的,亦可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廣東協議》亦清楚訂明,允許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試點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

上述《廣東協議》的開放措施與CEPA補充協議八的措施一致,旨在加強內地與香港法律服務業的合作及聯繫。這些開放措施亦支持2014年CEPA補充協議十推行的廣東先行先試措施,允許在廣東省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律師,在其執業範圍內開展業務合作,大大提升粵港律師事務所的合作關係。

現時,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了約110家代表機構,而在廣東省設有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則超過20家。截至2015年2月底,法律服務領域獲批准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書》有22份,並有14家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訂立了聯營協議。這些香港律師事務所可以提供有關內地及國際法律的顧問服務。在廣東省,香港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時可享更大彈性,其中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成立時間只須滿1年,而設立人當中只須有1名具有5年或以上執業經驗。

《廣東協議》以廣東省內的合作安排為焦點,而同類措施可望於明年涵蓋北京、上海及其他一線城市,有助內地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擴展業務。2015年底,中央政府料將宣布新的CEPA開放措施,履行內地與香港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承諾。

《廣東協議》是CEPA的子協議,其開放措施僅涉及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的商業存在,並以正面清單模式表述向香港法律執業者開放廣東市場的措施,與其他CEPA補充協議條款一樣,支持香港律師到內地發掘工作機會。例如,外國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但CEPA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並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於香港的分所實習,或者參加內地律師協會舉辦為期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從而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2]

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允許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港婚姻及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此外,香港大律師允許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3]

《廣東協議》下的正面清單開放措施訂明,自2015年3月起,取得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允許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具體可從事業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136號)執行。這些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處理婚姻及繼承糾紛、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保險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申請認可及執行香港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等相關案件。[4]

下表臚列CEPA之下香港服務提供者與非CEPA受惠服務供應商的市場准入條件比較。下表雖無明確指出《廣東協議》下的開放措施,但以香港服務提供者為對象的開放措施均列入各項CEPA補充協議下的正面清單內。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不得參與內地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 自2015年3月起,在《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下,獨資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可辦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 外國律師事務所不得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 在CEPA之下,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
  •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最多可與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 對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無地域限制;
    • 與在廣東省成立了1年或以上的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在該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當中,至少須有1名具有5年或以上執業經驗。[5]
  • 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必須符合以下4項條件:
    • 有自己的名稱、業務場所及公司章程;
    • 資產總值100,000元人民幣或以上;
    • 有合夥人3名或以上(須擁有律師資格及執業3年或以上,才可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及;
    • 有合夥人書面協議。
  • 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必須成立滿3年,但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的人數並無規定。
  • 自2015年3月起,在《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下,香港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限於:
    • 在廣東省可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執業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 由香港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香港律師擔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顧問。
    • 廣東省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聯合經營的,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 自2015年3月起,在《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下,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試點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
  • 外國律師不得參與內地法律事務。
  •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參加內地的國家司法考試。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期滿1年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律師執業。#
  • 實習期可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在香港設立的分所完成。

#按照《實習培訓大綱及實務訓練指南》。

  • 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可參加由內地律師協會組織舉辦為期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

  • 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 根據CEPA補充協議八,內地承諾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 《廣東協議》訂明,自2015年3月起,取得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具體可從事業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136號)執行。
  • 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在華居留時間每年不得少於6個月。
  • 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不受最少居留時間限制。

建築專業服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其他外資企業均允許在內地設立獨資或合資的建築及工程企業,但是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多個分部門和領域更可享有國民待遇。《廣東協議》既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同時亦新增開放領域,假如香港服務提供者的業務機構設於廣東,則受惠更多。

例如,現在香港服務提供者於廣東省可享有國民待遇,涵蓋以下領域:工程、建築及設計服務(工程勘察服務除外);建築物的總體建築工作;建築物的裝修工作;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水庫、堤壩等民用水利工程的總體建築服務,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建設工程,以及航道維護性疏浚服務除外);安裝和組裝工作;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服務、工程勘察服務除外);以及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水利工程及工程勘察相關服務除外)。

香港服務提供者雖然不得在內地從事數種建築及工程服務,不過《廣東協議》卻明確允許他們從事新的業務領域,例如可以經營與能源分配有關的服務,但按照保留的限制性措施,港方須成立合資公司,並只能持有少數股份。

以市場准入而言,內地的建築及工程市場往往被視為門檻重重,原因是在資質評核、人手、合資企業的成立以及工程師和技術人員的居留要求等方面規定甚多。在這背景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專業人士與其他外資建築和工程企業及專業人士相比,明顯享有更寬鬆的內地准入條件,尤其在廣東省,原因是CEPA各項補充協議包含多項廣東省先行先試措施。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相關人員資格互認、考試及繼續教育,獲取廣東省企業營業執照,彈性大增。例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可以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這項措施是廣東省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國民待遇。

《廣東協議》採用混合模式,對跨境服務訂明負面清單的限制措施及正面清單的開放措施。在該協議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評定企業資質方面享有更大彈性。根據正面清單,自2015年3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香港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爲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惟不能作爲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或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爲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

現時,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僱用的香港建築師,須符合內地註冊建築師的繼續教育要求。有關選修課可以在香港完成,條件是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部門認可,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廣東協議》正面清單有同樣的開放措施,讓香港服務提供者享有更大彈性。他們在廣東省設立的企業聘用的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其繼續教育中的選修課部分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但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部門認可。此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監理工程師,其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可以在深圳市統一完成。

CEPA補充協議十讓在內地提供建築、工程、集中工程、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營運上享有更大彈性,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該等服務。

截至2015年2月底為止,獲批准的建築專業服務和建築相關工程服務領域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共103份。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或城市規劃服務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幹,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
  • 放寬香港建築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港時間亦計算為內地居留。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建築、工程、集中工程、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或分部門服務。
  •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
  • 對上述合夥企業中香港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及香港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也沒有限制。
  • 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 根據《廣東協議》,自2015年3月起,對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 對於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統一完成。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包括(i)註冊結構工程師、(ii)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iii)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iv)註冊化工工程師、(v)註冊電氣工程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建築領域各專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享有與內地擁有相同專業資格專業人士同等待遇。
  • 允許成立外商獨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獨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條件,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四分之一。
  • 外資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時,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八分之一。
  • 合資企業中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不少於四分之一。
  •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設立獨資或合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及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時,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資質的依據。
  • 關於《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4號)有關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條件,香港服務提供者可聘用內地註冊專業人士以符合有關規定。
  • 《廣東協議》訂明,自2015年3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香港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爲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不能作爲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 允許成立外商獨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
  • 兩個以上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合作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各公司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合併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合資或合作企業資質的依據。
  • 《廣東協議》訂明,自2015年3月起,對於在廣東省內,外商獨資、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爲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房地產服務

在內地,房地產服務是相對新興的行業。香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水平備受好評,對內地房地產服務業現代化貢獻良多,而內地公司正在逐步成長。內地房地產服務市場包括三大行業,即房地產代理、房地產管理和測量。測量涵蓋估價、建築測量和土地測量。

《廣東協議》出台前,與房地產服務有關的措施都納入正面清單內。最新的CEPA 補充協議措施涵蓋房地產項目服務,並更清晰界定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從事的業務範疇。《廣東協議》實施後,香港服務提供者享有國民待遇,可以在廣東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賃房地産的服務。條文訂明,爲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爲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CEPA現有條文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服務,並允許他們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服務。《廣東協議》下的新開放措施,為香港服務提供者在符合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方面提供更加明晰的規定,他們在廣東經營亦享有更大彈性。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外商獨資房地產服務企業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房地產服務,惟不能參與高標準房地產項目。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服務。[6]
  • 根據《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自2015年3月起,爲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爲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 允許外方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項目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服務。*

*本部門或分部門下的服務

建築物清潔服務

除了在建築、房地產及相關工程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外,CEPA亦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並可僱用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該等服務。在《廣東協議》下,這項優惠待遇更升級為廣東省內的國民待遇,沒有任何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不過要指出的是,截至2015年2月底,仍未有建築物清潔服務領域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

會計服務

以在內地的「商業存在」而言,香港的會計業與其他專業服務領域比較,未獲CEPA提供重大的優惠待遇。因此,這些年來,來自會計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很少。截至2015年2月底,獲批准的會計服務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只有3份,較2012年8月的兩份稍有增長。

不少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以香港為橋樑,把服務範圍擴展至內地;本港的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則主要使用「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為內地市場服務。CEPA各項補充協議循序漸進地改善了「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安排,自2009年起,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5年。此舉有助減輕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負擔,尤其是規模較小的經營者;相比之下,非CEPA受惠者仍須遵守較嚴格的規定。

此外,CEPA已擴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可相互豁免部分專業會計師考試科目的數目,非完全通過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但通過考核並經申請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的人員也可受惠。除了這些措施外,深圳、東莞及香港均可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方便香港專業人士考取內地會計資格。

為促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發展及突出該區角色,CEPA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享受優惠待遇,可以在前海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夥人。這項廣東省先行先試措施在2013年實行,與該省建立數個發展區及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策略一致。

在《廣東協議》下,廣東省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居民,申請成為該省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此舉屬於《廣東協議》正面清單的一項開放措施,原因是已在香港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視作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不過,《廣東協議》在負面清單中規定,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居民雖然可在廣東省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但是不能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控制權必須由內地居民持有。再者,擔任合夥人的香港居民必須每年在內地居住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180天以上,並應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申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在內地提供審計服務。
  • 許可證每半年續期1次。
  • 現時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申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 根據補充協議九的一項條文,會適當簡化對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到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 香港可以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
  • 在廣東省深圳市、東莞市辦理香港居民報考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項事宜並設置專門考場,考試合格者由廣東省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前海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夥人。
  • 根據《廣東協議》,自2015年3月起,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居民申請成爲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已在香港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 根據《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自2015年3月起,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居民可在廣東省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需由內地居民持有。
    • 擔任合夥人的香港居民需每年在內地居住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180天以上;擔任合夥人的香港居民應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1] 藍色格子只顯示《廣東協議》以負面清單模式對整個領域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至於個別分部門在廣東省的商業存在可享國民待遇。

[2]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訂明,該等執業者必須經考核合格,才可申請以內地律師資格執業。這些規定應可確保他們達到以內地律師資格執業的水平。

[3] 《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二節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定,「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該案的有關材料。不過,應注意《律師法》訂明,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會被責令停止非法執業。

[4] 根據《司法部第136號公告》取得內地律師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可以在內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民事案件的範圍擴大至五大類237種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上述案件相關的適用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

[5] 香港法律執業者是指香港大律師和律師,其執業年限須按照香港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中顯示的該律師或大律師在香港的實際執業年限計算。

[6] 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是指單位建設成本高於同一城市平均單位建設成本2倍的房地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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