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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2015:粵港實現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
CEPA一項子協議已經生效,旨在基本實現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標誌著CEPA在落實方面邁進新里程。
2015年3月30日
在廣東推行的CEPA開放措施
2011年,中央政府宣布,有意於2015年底前,即「十二五」規劃期末,基本實現內地與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此舉是內地在服務市場改革以及與香港的經濟合作方面邁進一大步。
其後,廣東省政府於2012年表示,爭取於2015年底前基本實現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在這背景之下,中央與香港政府於2014年12月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易係的安排》(CEPA)的框架下簽署《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訂於2015年3月實施。
《廣東協議》是中國內地首份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及負面清單模式制訂的自由貿易協議,更加貼近國際標準。總的來說,除了列入負面清單的領域外,香港公司在廣東享有與內地公司同等的待遇。除此之外,《廣東協議》採用正面和負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廣東在各項跨境服務[1]上對香港開放的措施。
廣東根據CEPA多項補充協議,已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行70項廣東先行先試措施[2](以正面清單模式,當中大部分都與商業存在有關),而在《廣東協議》的正面清單下,再推行涉及跨境服務的27項開放措施。
在投資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務分部門,在廣東的投資項目與內地投資項目按同等權限和程序辦理投資,並設立公司及相關的合同章程核准改為備案管理。
整體而言,《廣東協議》下的開放措施,開放的深度和闊度都超出以往的CEPA措施。一如過往的CEPA措施,《廣東協議》的開放措施亦涵蓋香港四大支柱產業(即金融、旅遊、物流及專業服務)的所有分部門。有別於其他CEPA補充協議,《廣東協議》是在CEPA框架下訂立的子協議,並非補充協議,原因是《廣東協議》採用了新的混合模式,市場開放措施以廣東為焦點。
下表臚列自CEPA第一階段開始實施至《廣東協議》(第十二階段)以來,所有涵蓋的開放領域。黃色及橙色格子都是《廣東協議》下的新增領域,分別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及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至於綠色及藍色格子則是現有的開放領域,分別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施國民待遇及以負面清單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3]。在《廣東協議》正面清單下涉及跨境服務開放措施的領域,在下表則以灰色格子顯示。

實現粵港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
鑒於內地的資本賬仍未完全對外開放,加上人民幣未能自由兌換,中央政府往往以務實的方針改革內地的資本市場。早於2000年代初,中國允許海外金融公司購入二級銀行的股權,以及讓一級銀行到海外上市前引入策略性海外投資者。毫無疑問,近年來,金融業是內地開放服務市場以及與香港進行雙邊合作的焦點所在,其中措施包括在深圳前海推行金融改革。隨著CEPA及多項補充協議相繼落實,全國各地均推行有利香港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措施,而廣東更實行更多優惠措施。《廣東協議》是CEPA的子協議,由2015年3月起生效,進一步推動粵港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標誌著CEPA的實施邁進新里程。
再者,中央政府承諾支持香港鞏固和提高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優勢,以及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中國內地於2009年首次 推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計劃,之後透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計劃,以及近期落實的滬港通,建立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機制。下文探討 廣東就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等3個金融業分部門推出的開放措施,其他服務業開放措施則於隨後發表的文章討論。
銀行服務
在CEPA措施下,香港銀行已在內地開設了數目眾多的附屬銀行、分行及支行,其中包括根據廣東先行先試措施的相關異地支行條文設立的廣東省異地支行。
整體而言,《廣東協議》採取正面及負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銀行服務業的開放措施。在正面清單方面,雙方主管部門確認已簽訂的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互認合作 協議,並進一步推進和擴展兩地資格互認工作。為了保持香港的離岸人民幣中心地位,雙方承諾建立更多元化的離岸人民幣產品市場,增加資金雙向流動渠道。下表 列出在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與非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凡是下表未有註明者,CEPA及各項補充協議都是以正面清單模式,表述惠及香港服務提 供者的開放措施。
負面清單方面,《廣東協議》訂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參與或投資銀行業務,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國有商業銀 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農村合作銀行,須經監管部門審批。此外,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註冊資本、調整股東持股比例, 以及外國銀行變更廣東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一律須經審批。
基本上,《廣東協議》下的相關資質及資產規定與CEPA各項補充協議內的規定 一致。不過,在模式及內容上,負面清單詳細列出准入前階段的相關規定。此外,《廣東協議》亦引入最惠待遇條款,當內地政府與另一個地區簽訂更優惠的貿易協 議時,香港可以同樣受惠,繼續享受內地最優惠的開放措施。
現時,從事內地(包括廣東)銀行業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必須 在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而且提出申請前1年取得盈利。在《廣東協議》下,負面限制措施訂明,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 幣同業拆借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負面清單亦列明,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拆借限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兩倍。外國銀行分 行的拆借限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兩倍。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的總和中,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8%。具體 而言,除可以吸收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可以向內地的中國公民提供人民幣服務,亦不可以經營 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等人民幣業務。
綜合而言,CEPA降低了香港服務提供者進入內地銀行服務市場的門檻,包 括進一步與廣東實現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特別是香港服務提供者提出申請前1年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而其他未能享受CEPA待遇的銀行經營者則不 得少於200億美元。截至2015年1月31日為止,累計有10家香港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不包括保險及證券)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書》。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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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香港銀行」資格的主要準則包括:(1)香港註冊銀行;及(2)在香港從事實質性經營,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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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提出申請前在中國開業至少3年;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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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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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及基金管理
《廣東協議》的負面清單未為香港服務提供者訂出較CEPA補充協議十大為優惠的市場准入條件。在CEPA開放措施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廣東或國內其他地方開業,更有效進入內地的證券市場。港資金融機構可以在上海市、廣東省及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此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物色內地夥伴時,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在《廣東協議》下,港資證券公司到廣東成立合資企業亦可享有這項彈性。
再者,符合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批准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如上海、廣東、福建及天津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而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這些改革試驗區內成立的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持股比例更可達50%以上,較內地其他地方的49%優勝。此外,符合條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上述擴大開放措施讓香港中介公司在開拓內地迅速增長的市場(包括上海)時可享早著先鞭的優勢。除了負面清單上的多項開放措施外,《廣東協議》亦訂明了詳細的營運規定。例如,香港服務提供者入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或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CEPA最新的開放措施(包括《廣東協議》內的開放措施)為有意開拓內地證券及相關市場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帶來更多彈性。截至2015年1月31日,累計有15家證券及期貨服務機構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書》。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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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港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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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已向香港證監會註冊的中介機構 | |
##專業人員是指持有香港證監會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
保險服務
CEPA補充協議四及補充協議八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以及在廣東 (包括深圳) 經營獨資保險代理公司。廣東省推出上述試點措施,以配合其他相關措施,藉此在2015年前達致基本實現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雖然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提供保險代理服務,但不可以代表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銷售保險產品。
《廣東協議》採取混合模式表述保險服務業的開放措施。基本上,負面清單上的開放措施是重申CEPA及其補充協議四和補充協議八的開放承諾,並在相關的資質要求上提出更具體規定。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維持不變,仍是不超過24.9%。
不過,在正面清單上,內地鼓勵廣東的保險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分保到香港的保險或再保險公司。同樣地,《廣東協議》鼓勵香港的保險公司繼續擴大有關分出再保險業務到內地(包括廣東省)再保險公司的規模。此外,內地允許符合監管要求的廣東保險公司委托香港保險公司在香港開展人民幣保單銷售業務。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規範經營,促進雙方保險市場發展。
截至2014年底,香港共有158家獲授權保險公司以及657名獲授權保險經紀。在CEPA下,香港的保險從業員(包括精算師)、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可以更容易進入內地市場。截至2015年1月31日,共有16份來自保險及保險相關服務公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獲得批核。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 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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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境服務指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及自然人流動等3種服務模式,若加上商業存在,便構成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界定的4種服務貿易模式。
[2] 多項CEPA補充協議已推出約80項廣東先行先試措施,當中包括多項貿易及投資便利措施。
[3] 藍色格子只顯示《廣東協議》以負面清單模式對整個領域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至於個別分部門在廣東省的商業存在可享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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