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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3月15日實施
2015年1月21日
為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公布《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下稱《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在中國內地進行銷售的企業、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將被處罰並向社會公開。
根據《辦法》,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6)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7)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10)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辦法》又明確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及對修理、重作、更換、退貨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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