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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署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具體行動
2014年12月29日
財政部12月24日發文,部署各地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決策的具體行動,要求各地財政部門將其作為重點工作。
通知明確,需要清理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管理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要求,各地要認真排查本地區自行制訂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對各類文件載體,特別是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定、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覆等進行全面梳理,確保沒有遺漏。在此基礎上對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現行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繳費、財政支出、財政體制、其他優惠政策等6種情形,分類填報清理情況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指出,各地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自通知印發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今後新制訂稅收等優惠政策,需按照統一的政策制訂許可權執行。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訂稅收優惠政策。
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的優惠政策,若確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並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本地區未提出保留建議的,或國務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通知還強調,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
此外,經過項目清理後保留的優惠政策,以及今後新制訂的優惠政策,一律納入長效機制統一管理。各地要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考評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清單制度和舉報制度,並完善財政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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