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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商貿陷阱:利益衝突
香港經貿活動日漸頻繁,營商者不免會遇上涉跨境及貪污的問題,要避免跌入陷阱,除了要了解本地及境外的反貪法規外,更重要的仍是加強公司的防貪能力和落實誠信管理,以免公司蒙受損失。
2014年12月10日

香港廉政專員白韞六早前與《香港貿發局商貿全接觸》談到有關跨境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並提到一系列個案例子,從中讓中小企更了解,在業務發展當中,如何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
這一期,我們研究的,是跨境企業應如何處理員工的利益衝突情況。
林:家電企業東主林先生
白:香港廉政專員白韞六
個案:一家香港家電企業,在內地亦設有分公司。公司東主林老闆經常出外參展或留港與客戶聯繫,而內地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則依賴其他管理人員。早前林老闆的公司推出一系列新型號家電,並決定利用微波爐餐具套裝作為附送的贈品。林老闆將採購贈品的工作交由採購部施經理負責。但是產品推出市場後,林老闆即收到經銷商投訴,指套裝內的餐具不能在微波爐內使用,並要求賠償。
經內部調查後,林老闆竟發現施經理將禮品套裝的供應合約判授予他大舅在內地的工廠。而大舅為了回報他,更重金聘用施經理兼任其工廠在港的業務代表,以便拓展香港市場。

林:施經理將公司的合約判予他的大舅,然後自己又兼任大舅工廠的業務代表,這樣是否屬於受賄呢?
白:根據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如未得主事人同意,索取或接受利益以影響公務,即屬違法。「利益」除了指金錢外,還包括借貸、職位、合約、服務、優待等,而且沒有金額限制。所以如果施經理接受在港業務代表一職,作為他向大舅採購禮品套裝的報酬,便有可能觸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的受賄罪,同時亦可能會觸犯內地的反貪腐法規。
林:那麼施經理向大舅採購禮品套裝,只要沒有接受大舅的利益,便是否沒有問題呢?
白:即使施經理沒有接受大舅的利益,這也明顯涉及利益衝突。利益衝突泛指僱員的「私人利益」與該員工本身職務的利益出現矛盾或衝突。雖然牽涉利益衝突不一定等於違法,但這樣做除了有偏私之嫌外,亦對其他供應商不公平。

林:那我作為跨境公司的東主,應怎樣處理員工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
白:你的公司應盡快制訂處理利益衝突和收受利益的明確指引,讓員工有規可循。處理利益衝突的基本原則是避免,若無可避免的話便應向公司申報。公司在處理這些申報時,應考慮利益衝突是否嚴重,會否導致員工處事不公,又或會否令公司聲譽蒙污等不同因素,然後作出合適決定,例如不讓員工參與那項工作,或在討論那項工作時避席。
長遠而言,你亦可以在不同運作範疇內(例如採購、營銷、行政及會計)引入監察及制衡措施,以有效防止及偵測不當行為。例如在採購方面,公司應編制「認可供應商名單」,確保貨品或服務都購自可靠的供應商。公司亦盡可能安排由不同職員負責洽商、採購和驗收貨品等,減低出現不當行為的機會。
本文未能就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作討論,而有關法規內容的解釋,亦只屬一般和概括性質,不可取代原本之條文和法律意見。讀者應細閱有關法例原文,或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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