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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7月1日起實施
2014年7月8日
廣東為發揮土地增值稅在調節房價中的重要作用,制訂出台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下稱《規程》),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瞭解,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稅收徵管的加強,廣東省土地增值稅由2006年的30億元大幅增長至2013年的418億元,成為財產行為稅的第一大稅種,也是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度僅次於營業稅的第二大稅種。
《規程》將著眼規範和加強廣東省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效和品質,有效解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長期以來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清、責任不明等執法風險和涉稅風險。
《規程》最大的特點是加強前期管理,以提高後期清算審核品質,化解執法風險。同時,《規程》明確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市場因素,確定單位面積的扣除項目金額標準;對適用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的條件、情形進行細化,稅務機關可根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直觀化評估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造價是否虛高,並據此核定其合理的開發成本。
《規程》還改變之前在實施清算才開始歸集開發項目清算資料的做法,要求納稅人應分階段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使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成為清算項目各類信息逐步向稅務機關歸集的過程,避免了因房地產開發周期長,納稅人資料保存難,在清算時無法提供資料的情況發生。
由於房地產開發涉及多個行業,專業性強,情況複雜,《規程》允許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可引入中介社會服務,並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文,進一步明晰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提高中介機構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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