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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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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補充協議十與香港專業服務領域

2014年1月15日

香港是亞洲的國際服務平台,能提供全面完善的專業服務,涵蓋法律、會計、審計、建築、工程以及管理顧問等多個領域。過去10年,為配合香港作為國際服務平台的發展方向,CEPA及其補充協議陸續加入多項和專業服務領域有關的開放措施,有助本港的專業服務公司及執業人士進一步把握內地機遇。

亞洲商機湧現,許多海外專業服務公司為抓緊機會,已於香港設立地區總部及地區辦事處。2013年,1,379家海外公司在香港設有地區總部,其中236家或17%從事專業、商用及教育服務[i] 。根據本港最新官方估計[ii] ,專業及其他工商業支援服務[iii] 合計佔2011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GDP)12.4%,僱用約469,400人,佔全港就業人口 13.1%,是本港第三大支柱產業,僅在貿易/物流及金融服務之後。

香港專業服務領域與CEPA開放措施

2011年,單是專業服務已佔香港GDP近4.6%,僱用約185,000人,佔本港總就業人口約5.2%。截至2011年為止的5年內,專業服務的增加值以11.3%的年均速度增長,是四大支柱行業(年均增速5.5%)以及整體經濟(年均增速5.2%)的兩倍有多,清楚顯示專業服務對整體經濟的貢獻不斷增加。

受惠於CEPA(第一至第十一階段)的服務領域

會計

個體工商戶

專業技術及資格考試

廣告

保險

公用事業

殯葬設施#

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鐵路運輸

航空運輸*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

公路運輸*~

視聽*

法律*~

研究和開發

銀行*

物流

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

建築物清潔*

管理諮詢

證券*~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市場調研*

與管理諮詢及項目管理相關的服務

建築及房地產*

醫療及牙醫*

老人及傷殘社會服務*~

會議及展覽

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

娛樂、文化及體育服務(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服務)*

文娛*

海運*~

倉儲

分銷*

與採礦相關的服務

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

複製服務#

其他商業服務:商業保理

電信*~

教育服務

專利代理

旅遊*

環境*

攝影*

商標代理*

貨代*

印刷*

筆譯和口譯*

* CEPA補充協議十進一步開放的原有服務領域
綠色格子:補充協議十進一步開放的原有專業服務領域
藍色格子:補充協議十沒有新增措施的原有專業服務領域
~ CEPA補充協議十廣東先行先試措施
# CEPA補充協議十新增服務領域

法律服務

在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外國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均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在內地的外國律師事務所亦不得與內地同業達成任何聯營安排。不過,CEPA卻可為香港律師事務所締造較為有利的營商條件,有助進入內地市場。

補充協議十推行一項嶄新的措施,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目前,20多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廣東設有代表辦事處,當補充協議十這項新措施生效後,他們將可提供更廣泛的服務,就內地以及國際法律給予意見。

CEPA另一項重要措施是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聯營安排的地域限制、允許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數目,以及聯營的先決條件等,均已逐步放寬。現時,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可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亦可訂立跨省聯營安排。此外,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可與在廣東省成立了1年或以上的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條件是在該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當中,至少須有1名具有5年或以上執業經驗。這項措施亦增加了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同業實行聯營的彈性。

雖然參與聯營的香港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但是補充協議十的新措施卻讓香港律師事務所設於廣東的內地代表機構得以就內地法律給予意見,無疑是擴大了香港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範疇。目前,這項新增條文只允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未來這項措施若擴展至北京及上海,應是香港法律服務提供者樂見之事。

從CEPA及其補充協議的措施可見,內地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開放法律服務領域的程度超過外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例如,在內地的外國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而CEPA則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的國家司法考試,並透過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或參加由內地律師協會組織舉辦為期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從而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iv]

而且,CEPA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香港大律師亦可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v]

隨著內地逐步對香港開放法律服務市場,CEPA補充協議八訂明,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現時,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了100多家代表機構。截至2013年11月底,獲批准的法律服務領域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共20份。至今,有6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已與內地同行實行聯營安排。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不得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 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必須符合以下4項條件:
    • 有自己的名稱、業務場所及公司章程;
    • 資產總值1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
    • 有合夥人3名或以上(須擁有律師資格及執業3年或以上,才可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及
    • 有合夥人書面協議。
  • 內地律師事務所必須成立滿3年,才可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對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不作要求。
  • 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可與1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對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
    • 無地域限制
    • 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可與在廣東省成立了1年或以上的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在該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當中,至少須有1名具有5年或以上執業經驗。[vi]
  • 補充協議八訂明,進一步密切內地與香港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
  •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 外國律師事務所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 2014年1月起,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 外國律師不可參與內地法律事務。
  •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參加內地的國家司法考試。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期滿1年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律師執業。#
  • 實習可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在香港設立的分所進行。
    #按照《實習培訓大綱及實務訓練指南》
  • 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可參加由內地律師協會組織舉辦為期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
  • 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內地部門正著手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和規例)。
  • 補充協議八訂明,內地將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 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在華居留時間每年不得少於6個月。
  • 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不受最低居留時間限制。

~ CEPA補充協議十廣東先行先試措施

建築專業服務

以市場准入而言,內地的建築及工程市場往往被視為門檻重重,原因是在資質評核、人手、合資企業的成立以及工程師和技術人員的居留要求等方面規定甚多。在這背景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專業人士與其他外資建築和工程企業及專業人士相比,明顯享有更寬鬆的內地准入條件。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其他外資企業均允許在內地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但是香港服務提供者在若干領域更可享有「國民待遇」。

首先,對建築及工程設計界的香港服務提供者來說,要拓展內地市場,建立業務據點至為重要。因此,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有關人員的居留時間規定,肯定有助他們在內地營運更為順暢。在這方面,補充協議十推出豁免措施,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CEPA先前的若干條文已放寬了居住時間規定,例如補充協議一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受限制;補充協議二放寬了香港建築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港時間亦計算為內地居留。新增的補充協議十措施進一步放寬居留時間規定。

其次,補充協議十讓在內地提供建築、工程、集中工程、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營運上享有更大彈性,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該等服務。第三,補充協議十包括一項關於香港服務提供者須遵守內地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規定的條文,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

上述補充協議十的措施將有助提高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市場的營運效率,尤其在廣東省,因為先前的補充協議包含多項先行先試措施,允許建築及工程界香港服務提供者通過相關人員資格互認及/或考試,以取得廣東省企業營業執照,大大增加其彈性。多類香港專業人士可受惠於這些優惠安排,包括建築師和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化工工程師及電氣工程師。此外,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可以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這項措施亦是廣東省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國民待遇。

截至2013年11月底為止,獲批准的建築專業服務和建築相關工程服務領域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共76份。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或城市規劃服務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幹,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
  • 放寬香港建築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港時間亦計算為內地居留。
  • 2014年1月起,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 2014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建築、工程、集中工程、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或分部門服務。
  • 2014年1月起,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
  • 對上述合夥企業中香港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及香港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也沒有限制。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包括(i)註冊結構工程師、(ii)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iii)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iv)註冊化工工程師、(v)註冊電氣工程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建築領域各專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享有與內地擁有相同專業資格專業人士同等待遇。
  • 允許成立外商獨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獨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條件,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四分之一。
  • 外資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時,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八分之一。
  • 合資企業中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不少於四分之一。
  •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設立獨資或合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及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時,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資質的依據。
  • 關於《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4號)有關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條件,香港服務提供者可聘用內地註冊專業人士以符合有關規定。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 允許成立外商獨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
  • 兩個以上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合作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各公司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合併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合資或合作企業資質的依據。
  •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房地產服務

房地產服務包括三大行業,分別為房地產代理、房地產管理和測量(估價、建築測量和土地測量)。在內地,房地產服務是新興行業。外資公司尤其是香港公司相當活躍,服務水平備受好評,而內地公司則正在逐步成長。

香港服務提供者獲准在內地把經營範圍擴大至房地產項目服務,並以獨資形式提供上述服務,得以更有效地進入內地市場,業務範圍更清晰,並有助內地房地產服務業邁向現代化。

補充協議十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服務,讓香港服務提供者在營運上享有更多彈性。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外商獨資房地產服務企業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房地產服務,唯不能參與高標準房地產項目。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服務。[vii]
  • 允許外方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項目服務。
  • 2014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服務。*

*本部門或分部門下的服務

建築物清潔服務

除了在建築、房地產及相關工程服務領域的CEPA開放措施外,根據一項於2008年實施的補充協議五條文,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此外,補充協議十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服務,讓香港公司在內地建築物清潔服務市場享有更大彈性。不過,截至2013年11月底,仍未有建築物清潔服務領域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

會計服務

和其他專業服務領域比較,CEPA未有為香港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專業人士提供重大的市場開放措施;補充協議十亦無推出和會計領域有關的新開放措施。回顧以往的補充協議,最近期的會計市場開放措施載於補充協議九,更早的措施則載於補充協議五。截至2012年8月,獲批准的會計領域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有兩份,到2013年11月底增至3份。

不少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以香港為橋樑,把服務擴展至內地;本港的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則主要使用「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為內地市場服務。根據CEPA,自2009年起,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5年。根據CEPA補充協議九,內地承諾適當簡化對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到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CEPA補充協議簡化了「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與對非CEPA受惠者實行的規定比較,可進一步減輕香港會計事務所的行政負擔。

此外,CEPA已擴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可相互豁免部分專業會計師考試科目的數目,非完全通過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但通過考核並經申請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的人員均可受惠。除了這些措施外,深圳、東莞及香港均可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方便香港專業人士考取內地會計資格。為配合前海發展為現代服務業的示範區,CEPA補充協議九訂明,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前海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夥人。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申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在內地提供審計服務。
  • 許可證每半年續期1次。
  • 現時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申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 根據補充協議九的一項條文,會適當簡化對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到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 香港可以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
  • 在廣東省深圳市、東莞市辦理香港居民報考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項事宜並設置專門考場,考試合格者由廣東省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前海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夥人。

專業資格互認及專業考試

CEPA不僅擴大了香港公司可以在內地提供服務的領域,同時亦鼓勵專業資格互認及允許香港居民參加內地專業資格考試,增加香港專業人士及居民參與內地服務市場的機會。

根據CEPA補充協議八,雙方同意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明。此外,根據其他CEPA條文,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可以參加內地多項為專業及技術人員而設的資格考試(如醫療、藥劑、法律、保險、工程、房地產估價及會計)。 [viii]


[i] 香港政府統計處於2013年10月發表的《2013年代表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駐港公司按年統計調查報告》。

[ii] 香港政府統計處於2013年4月發表的《香港經濟的四個主要行業及其他選定行業》。

[iii] 其他工商業支援服務指除金融服務、貿易及物流、旅遊和專業服務以外的工商業支援服務。

[iv]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訂明,該等執業者必須經考核合格,才可申請以內地律師資格執業。這些規定應可確保他們達到以內地律師資格執業的水平。

[v] 《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二節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定,「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該案的有關材料。不過,應注意《律師法》訂明,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會被責令停止非法執業。

[vi] 香港法律執業者是指香港大律師和律師,其執業年限須按照香港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中顯示的該律師或大律師在香港的實際執業年限計算。

[vii] 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是指單位建設成本高於同一城市平均單位建設成本2倍的房地產項目。

[viii] 這些資格考試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註冊城市規劃師、測繪師、房地產經紀人、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建造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設備監理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註冊電氣工程師、會計技術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專業資格(專業職稱)、註冊稅務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礦業權評估師、註冊諮詢工程師、國際商務人員、土地登記代理人、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翻譯、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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