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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商業領域
2016年10月12日
按《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外商可在全國範圍內以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形式設立分銷企業,經營批發、佣金代理、零售及特許經營服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從事經營的業務
- 零售業務
- 商品零售;
- 自營商品進口;
- 採購國內產品出口;
- 其他相關配套業務。
- 批發業務
- 商品批發;
- 佣金代理(拍賣除外);
- 商品進出口;
- 其他相關配套業務。
- 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舖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
按《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除了可從事商品零售外,也可從事自營商品進口和採購內地產品出口;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除了可從事商品批發外,也可以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由此可見,以外商投資企業形式成立的批發或零售企業,可以從事進口商品的分銷業務(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商品除外),也可以在內地採購產品進行分銷。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
-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定修改的《公司法》(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4〕314號)等法規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
-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舖的申報程序

《CEPA》的優惠待遇
自2016年6月1日起,除限制性措施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分銷企業從事佣金代理、批發銷售、零售(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或零售服務除外)、特許經營及其他分銷服務(文物拍賣除外),可享有國民待遇。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亦可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批發銷售及零售服務。
相關連結
有關CEPA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分銷企業的詳細情況,可瀏覽香港工業貿易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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