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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订防止强迫劳动法
2022年3月2日
陈永健
美国总统拜登于2021年12月23日签署第H.R.6256号法案,令其成为法律,据报旨在确保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所谓强迫劳工制造的货品[1]不会进入美国市场。
《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Uyghur Forced Labour Prevention Act,简称UFLPA)将于2022年6月21日生效。该法例确立一项「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任何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开采、生产或制造,或是由已妥为确认的实体生产的货品、用具、物品和商品,或简而言之在新疆进行的任何劳动,都是通过强迫劳动完成,故此根据《1930年关税法》(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07节)第307条的规定被禁止进入美国。因此,来自任何国家的各类货品(不限于来自中国的产品),特别是属于棉花、番茄和多晶硅等「优先执法」产业的货品,若有任何原材料或零部件是于新疆生产、制造或进行某种加工,将不能进入美国,除非符合某些准则,方可进口。
为避免商品被长期扣留,并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的执法作好准备,向美国进口商供货的商家应更新其作业方式、程序和文件,以应对美方所指的强迫劳动问题,掌握供应链情况,并指导上下游合作伙伴为货品、材料和加工的来源地备存纪录,以作证明;同时也要筛查所有已认定的直接及间接供应商,确保他们不在美国的制裁清单上。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所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国际贸易与政府关系部总裁J. Nicole Bivens Collinson最近接受香港贸发局环球市场首席经济师陈永健专访,分享她对新出台的《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的看法,并分析该法例对供应链的影响,以及香港公司应如何为相关改变作好准备。
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国际贸易与政府关系部总裁J. Nicole Bivens Collinson
陈:《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有什么重要的新规定?除原先已就强迫劳动实施的措施外,还有什么重大改变?
Collinson:对,新法例是有一些重大改变,会影响某些程序。具体而言,根据新法例,任何来自新疆的货品,除非经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认定符合以下情况,否则不得入口美国:
- 相关货品的登记进口商已完全遵守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的相关指引,以及为实施该指引而发布的任何规例;
- 进口商已对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出的所有资料查询作出全面及实质回应,让当局核实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制造;以及
- 货品具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制造。
因此,任何来自新疆的货品若能推翻由强迫劳动制造的可反驳推定,并且获准入境,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便会在作出该项决定后的30天内,将货品列入该局发布的公开清单。
此外,一个跨部门的「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Forced Labour Enforcement Task Force,简称FLETF)将制订防范任何强迫劳动货品从中国进口的策略,以及提供下列清单:
- 在新疆以强迫劳动生产货品的实体;
- 与新疆政府合作招聘、运载、移送、收留或接收强迫劳工或维吾尔人、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或其他新疆以外地区受迫害群体的成员的实体;
- 全部或部分由此类实体制造的产品;
- 从中国向美国出口强迫劳动产品的实体;以及
- 为扶贫项目或结对帮扶项目或其他使用强迫劳动的政府劳务计划,从新疆或与新疆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合作的人员采购材料的设施和实体,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作组必须在2022年1月24日前征询公众意见,而公众则可于45天内,即2022年3月10日之前提交意见。咨询期结束后,当局必须于45天内,即2022年4月22日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
其后,美国国务院必须在2022年3月23日之前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提出应对新疆强迫劳动问题的策略,以及下列清单:(1)使用或受益于新疆强迫劳动的中国实体或关联机构;(2)作为此类实体或关联机构的代理人,将货品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人。工作组必须在2022年6月21日之前订出最终策略。
重要的是,《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要求工作组就尽职调查、有效的供应链溯源和供应链管理措施等向进口商提供指引,以确保他们不会从中国特别是新疆进口任何由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指引内容应包括:
- 证明来自中国的货品并非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制造的证据类型、性质和范围;以及
- 证明来自中国的货品(包括根据307条扣留或扣押的货品)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制造的证据类型、性质和范围。
陈:新法例如何影响香港对美国的出口?是否只影响在中国内地生产及来自内地的货品?由美国企业采购但并非运往美国市场销售的货品,会否受到影响?违反法例者会面对什么后果和处罚?
Collinson:在任何国家制造的货品,如可能包含在新疆生产、开采或种植的物料,都会受这项法例影响。换言之,若货品在香港制造并含有来自新疆的成分,就会受该法例规管。问题是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如何在几乎无法掌握公司供应链的情况下执行这项法例。
此外,美国品牌会进行供应链能见度审查,以确定供应链是否有来自新疆的物料,避免因遭媒体报道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货品而招致社会抨击。因此,香港供应商与美国客户合作时,对方可能会就证明供应链不含新疆物料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因为货品若不能推翻强迫劳动的推定,便会被拒进入美国市场。
即使是美国企业采购但并非运往美国市场销售的货品,根据另一项法例(美国法典第18卷第1589节)规定,任何实体「如明知地通过参与企业合作并以财务或接受任何有价值东西的形式获益,而该企业提供或获得劳务或服务的方式包括通过对某人或其他人施以武力、武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通过对某人或其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威胁造成严重伤害等手段;通过滥用或威胁滥用法律或法律程序;或通过任何机制、计划或方式旨在使某人相信,若某人不从事此类劳务或服务,那么某人或其他人就会遭到严重伤害或限制人身自由;及该实体明知或罔顾该企业以任何此类手段提供或获得劳务或服务,将被处以罚款、最高监禁20年,或两者兼施。」
这些规定,加上《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意味著若品牌罔顾这些规定,继续从新疆采购,即使产品并非在美国市场销售,也会面对更高的风险,包括海关扣留、拒绝入境、刑事检控、罚款和监禁等。
陈:《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内文所载的可反驳推定,将货品供应链是否涉及强迫劳动的举证责任从政府转移到企业和进口商。香港出口商应如何提出足够的证据,以推翻该推定?
Collinson:我们希望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依法发布的指引,以及就驳回推定要求进口商提交的文件,足以协助货品清关。可是,我们不知道这包括什么文件,也不知道若提供该些文件是否足以使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放行货品。我们只知道进口商须就供应链由始至终的每一个环节展示明确可见的证据。
制造商和供应商应拟妥文件,以便追溯货品、物料或中间材料的来源,并在生产期间提供予已登记的美国进口商。由于货物扣留令必须在发出后3个月内解决,因此制造商和供应商应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这些文件。
上述时限包括了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考虑并作出决定所需的时间。因此,如果商家到第80天才提供文件,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便只有大约10天时间作出决定。我们建议工厂在收到扣留通知后的30至45天内提供所有文件。此外,所提供的文件不能只是一堆数据,而应是有助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追本溯源的资料,并且要以英文制备,或至少各主要标题应以英文列出。
陈:你认为香港公司在尽职调查及缓解措施方面应采取什么举措,以确保供应链稳妥合规?他们又应如何实施合规计划,以免被指违反新法例?
Collinson:我的建议是,香港出口商和制造商可以助美国客户一臂之力,深入瞭解上游供应链的情况。换言之,他们可能要主动接触第一、二、三、四层供应商,以瞭解货品的来源,并为每批货品取得不涉及强迫劳动的证明,而不仅是一份综合豁免书。此举至关重要,有助于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证明货品合规,应予放行入境。
现时,市场有许多软件程式能协助管控这些风险。运往美国的货品一般涉及大量文件,这些程式有助管理该等文件,以便有需要时随时查阅。香港贸易商必须能够迅速及时地提供必要的文件,才可继续成为美国品牌和进口商可靠的贸易伙伴。
我们已与一些位于中国内地、香港、美国、欧盟等地的公司合作,检视他们的政策、程序和作业方式,以确定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供应链清晰可见。在部分个案中,客户委聘我们的原因是要就货物扣留令或暂扣令作出回应,而其他则是为了对美国政府认定的敏感领域采取预防措施,以及应对预期可能发出的暂扣令。
在跨部门备忘录中认定为带有风险的产业包括农业(例如原棉、哈密瓜、香梨、番茄制品和大蒜等产品);移动电话;清洁用品;建筑材料;棉花、棉纱、棉织物、轧棉、纺纱和棉制品;电子装配;矿产精炼(包括煤、铜、碳氢化合物、石油、铀和锌);假发和人造发、发饰;食品加工厂;鞋类;手套;宾馆服务;冶金级硅;面条;印刷品;再生能源(多晶硅、硅锭、圆晶、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和晶体硅太阳能光伏组件);甜菊糖;制糖;纺织品(包括服装、床上用品、地毯、羊毛和黏胶纤维等产品);以及玩具。
目前,我们尚未清楚须提供哪些文件,况且由于各种产品的生产方式有别,用以帮助清关的确切文件也会不同。然而,参考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迄今使用暂扣令机制执行第307条的情况,进口商显然必须瞭解整个供应链的情况,而不仅仅是第一层供应商。
举例来说,以下是一些有用的文件,而当局也可能索取其他资料:
- 制成品的报关单证:报关单表格7501、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
- 制成品交易文件:采购订单、付款证明;
- 制成品工厂简介、设备清单、生产能力、员工人数、换班次数、所有者/负责人姓名等;
- 制成品材料清单,显示制成品使用的所有材料/零件(若可列出每种材料的来源/制造商更佳);
- 制成品的每日生产报告,以通过特定订单/样式/唯一标识码追溯在制品;
- 所有第二层材料的交易文件:生产实体的身份、生产商的产地来源誓章、采购订单、发票、装箱单、付款证明;
- 所有第二层材料的运输文件:付货文件、提单、收货报告;
- 所有第三层材料的交易文件:生产实体的身份、生产商的产地来源誓章、采购订单、发票、装箱单、付款证明;
- 所有第三层材料的运输文件:付货文件、提单、收货报告;
- 所有第四层材料的交易文件:生产/轧棉实体的身份、生产商/轧棉厂的产地来源誓章、采购订单、发票、装箱单、付款证明;
- 所有第四层材料的运输文件:付货文件、提单、收货报告;以及
- 若追溯到最初材料后发现有更多供应商,则同样须提供类似文件。
工作组最终制订的策略,将进一步阐明并确认商家须提供哪些文件,以证明商品并非由强迫劳动制造,可以获准入境。
[1] 强迫劳动:「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07节;文字以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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