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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实施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0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为规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前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知发运字 [2022] 1号。《办法》明确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以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有关申请条件包括:
- 在国外合法成立;
- 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5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办法》表示,代表机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国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而代表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业务活动包括:
- 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
- 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
- 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权等涉专利事务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
- 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
《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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