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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2022年1月实施
2021年11月17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10月29日,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 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 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 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 1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 生产场所迁址的;
- 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 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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