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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修订市场监管条例
2021年10月26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9月29日通过修订《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新修订《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关内容包括:
市场准入
-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订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
-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制订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政务网站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 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市场监管
- 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主要方式的追溯体系,落实全过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