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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起实行征信业务许可及备案管理
2021年10月19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出2021年第4号令,表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由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管理办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当中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并且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此外,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