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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落实2021-2030年民用航空维修进口免税政策

2021年8月18日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 15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16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近日发出《关于执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税管函 [2021] 82号),有关内容包括:

  • 符合政策规定的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航空器材分销商(「航材进口单位」)名单,由民航局函告总署,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免税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清单(「免税航材清单」),由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并由民航局函告总署,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 航材进口单位进口免税航材清单范围内的航材,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在填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时,应按规范申报要求,将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标号填在相应商品项的「规格型号」栏目项下「其他」栏中,对于填报的一项商品涉及多个件号或型号、标号的,每个件号或型号、标号之间应使用「;」分开。对应的报关单也应按上述要求填报。
  • 主管海关应对照航材进口单位名单、免税航材清单等相关材料,对航材进口单位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范围的进口维修用航材,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对于超出免税范围的,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于第一批航材进口单位名单中的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航材进口单位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期间申报进口的航材,已缴纳的应免进口关税依申请可准予退还。有关航材进口单位应于第一批航材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 免征进口关税的维修用航材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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