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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应用

2021年8月13日



为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于7月27日联合向各地有关部门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 [2021] 97号),以规范内地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规范》适用于包括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道路测试活动,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等示范应用,及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等测试区(场)。主要内容包括: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主要提出了测试主体的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规程、远程监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8个方面的要求,以及示范应用主体还需额外具备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业务能力等要求,参照校车驾驶人规定提出了驾驶人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的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操作模式以及数据记录等要求。
  • 道路测试申请

    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12项相关材料,并可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 示范应用申请

    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7项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主要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三部委。

上述《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 [2018] 66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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