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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取消对外贸易审批要求
2021年7月19日
商务部于7月12日发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 7号)有关精神,推进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举措方面,《实施方案》详列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举措,则涉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特别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方案》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把审批改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只需办理备案登记。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并且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
此外,《实施方案》进一步直接取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审批,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数据。并且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让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确保管理制度平稳衔接。
资料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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