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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1年7月21日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于6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 [2021] 2号),以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实施细则》重点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包括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作出规范和表述,例如不得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另一方面,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并且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包括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等。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