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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

2021年7月27日



商务部于7月23日发出2021年第3号令,公布2021年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8月26日起施行。《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2021年版的《负面清单》共包括11个大类、70个项目序号的特别管理措施。例如在批发和零售业方面,明确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直接销售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而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国内从事经营烟叶、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在金融业方面,仅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可经营保险业务,但以境外消费方式提供的除保险经纪外的保险服务及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的下列保险服务,不受上述有关限制;而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交付方式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并且仅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可从事货币经纪业务。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方面,《负面清单》规定境外律师事务所、境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外的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和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除外);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除外)。此外,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证机构才可从事公证服务。

《负面清单》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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