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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加工产品转内销可免征关税
2021年7月28日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作用,经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于 7月8日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函 [2021] 131号),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此外,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少于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可以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暂行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洋浦保税港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而《暂行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入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所称加工增值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上述政策。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及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核)查。但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 境外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
- 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暂行办法》与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海口海关信息化系统上线时同步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