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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简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要求
2021年7月16日
为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6月29日发出公告(2021年第19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作出补充,包括:
- 境内机构和个人(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 下列事项毋须办理税务备案:
-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 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 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 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 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 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 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毋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上述措施自6月29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