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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取消外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2021年7月1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6月29日发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 [2021] 159号),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 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包括:
-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及「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企业开展经营毋须再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毋须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 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资料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