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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布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2021年7月13日
为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于6月1 日发布关于《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商务贸发 [2021] 55号),推出扶持资金支持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其中,出口企业需自2019年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申报出口、且出口额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或者需自2019年起通过江门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江门企业。境外参展支持项目中的进驻小批量采购专区项目和进入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江门专区项目支持资金全额由江门市本级承担;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项目所需支持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与受益对象所在地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其余项目所需支持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与支持对象所在地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扶持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分为境外参展支持、境内参展支持、线上参展支持。
- 支持企业防范国际贸易风险: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
- 支持外贸促稳提质:支持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支持扩大进口、支持海关监管场所发展、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
- 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保税物流进出口、支持邮件快件进出口、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网购保税进口、支持市场采购出口。
上述支持的各个项目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说明日期的除外)。若项目已申领国家、省同类补贴,但享受补贴金额未超过其实际支出额的,按《实施细则》规定对未享受补贴部分的实际支出额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为限。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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