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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优化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2021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6月3日发出2021年第15号公告,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税务总局整合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以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内容包括:

  • 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 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填写。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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