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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2021年6月16日



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 7号),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 直接取消审批

    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改为备案

    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 实行告知承诺

    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优化审批服务

    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资料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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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119667
改革101077
市场主体133174
审批122021
备案12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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