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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指引

2021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均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另一方面,《指引》同时明确部分加计扣除的优惠详情,包括:

  •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包括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为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而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是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包括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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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13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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