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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布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
2021年5月4日
为完善能源生产、供应、储备和销售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支持天然气进口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 17号),表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中国陆上特定地区,包括新疆、内蒙古、青海及西藏等指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中国海洋(指中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对在中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通知》同时明确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一方面,财政部等部门又发出《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18号),明确关于上述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及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