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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布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9日



海关总署日前公布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以规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特别在食品进口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此外,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则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管理办法》又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并标明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而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上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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