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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4月13日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日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表示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上述公告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上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7日发出《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内容包括: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1-50%)
  • 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执行时间
    上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上述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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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74396
个体工商户74347
所得税9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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