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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2021年3月24日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3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 [2021] 39号),表示经国务院同意,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作出通知,包括:
-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 [2018] 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 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商务部等6部门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2020年进一步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在丰富内地市场供给、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资料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