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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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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发布支持集成电路及软件产业进口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于3月16日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 4号),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20] 8号),经国务院同意,就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发出通知,包括:

  • 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1.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矽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2.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3. 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矽单晶、8英寸及以上矽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4. 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矽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5.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1及2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上述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另一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于3月22日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5号),为落实上述措施(财关税 [2021] 4号),发出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包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及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有关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免税进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政策。免税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管理办法》有效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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