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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对进口物品及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2021年2月19日
为防止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针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重点环节,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1月17日发布《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1] 17号),适用于从境外进口到中国的物品(冷链物品除外)的加工、装卸、运输、储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从多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内容包括:
- 进口物品管控:加强对进口物品源头、装卸储运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和销售经营过程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控,做到进口货物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同时,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要按要求严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从业人员管控:建立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知识宣传。高风险岗位一线从业人员在落实一般个人防护措施的同时,须采取更严格的个人防护、核酸检测、保持安全距离和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等措施,从而加强从业人员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更有效的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 设施与环境消毒:进口物品运输工具、储存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和销售经营场所等环节要按要求采取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合理配置清洁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和警示告知牌,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有序,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另一方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1月20日发布《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外包装表面预防性消毒与防护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1] 15 号),提出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预防性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渗透的商品)。《指南》明确,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安全、有效的消毒剂,采用喷洒或擦拭等方式进行预防性消毒;低温等特殊环境下,常规消毒方法无法操作时,应采用有效的低温消毒技术,且须进行消毒效果确认。此外,消毒作业时,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日期、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消毒设备、消毒方式(喷洒或擦拭)、消毒作业者等内容,必要时进行消毒效果评价,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两年。
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